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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申司法覆核指亂過馬路控罪違憲 高院駁回指投訴紅綠燈設計與法庭無關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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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近月大規模打擊行人違規過馬路,調配便裝人員票控違例行人。20歲青年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本港街道過於狹窄、紅綠燈設計不良,以及《道路交通條例》中關於違規過馬路的控罪違憲。高院法官今(3日)頒下判辭,表示市民可以投訴紅綠燈的設計問題,惟投訴事項不屬於法庭行使司法管轄權的範圍,司法覆核沒有勝訴機會,遂駁回申請。

申請人Tsang Ho Ming,建議答辯人為香港政府、運輸署、發展局及立法會。申請人在入稟狀質疑,政府部門沒有跟進本港道路狹窄、綠燈亮起時間太短、城市規劃欠佳等問題,構成系統性失誤;違規過馬路的傳票控罪須罰款2000元,對低收入者構成負擔,惟立法會沒有制定行人友善的法例,現存控罪有違《基本法》。

法官高浩文在判辭表示,基本法第28條列明本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和申請人投訴事項並無關連;無論是草擬違規過馬路的法例,抑或設定罰款額,均屬立法機構的職責範圍。法官認為,道路交通條例生效「顯然並非不合理」,能夠阻止行人把自己或別人置於險境;假設如申請人建議,行人察覺有直接撞車危險才會被截停罰款,明顯為時已晚。

法官又指,申請人向法庭投訴政府部門失職,但司法覆核理據和公共法無關,法庭不宜處理投訴。法官表示,市民可以就紅綠燈的設計問題、行人路維修狀况等表達關注,惟相關事項不屬於法庭行使司法管轄權的範圍內。由於申請人的理據沒有合理勝算,法官拒絕受理其司法覆核,不作訟費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