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即時港聞

加籍越南漢謀殺罪成申上訴被駁回 終院判辭稱無合理可爭辯之處 (16:08)

發佈於

油麻地碧街7-Eleven便利店男店東7年前遭偷薯片的加籍越南漢用利刀插傷,6日後死亡。越南漢早年就謀殺罪受審,被陪審團裁定罪成,判囚終身,他不服定罪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兩周前被駁回。終院今(27日)頒判辭指,申請方主張申請人受挑釁犯案,但上訴理據圍繞申請人的精神狀況,指兩者概念有異,申請方的理據無合理可爭辯之處。

申請人Bui Van Cuong(案發時32歲)被控於2016年3月14日謀殺事主鄭嘉沛(38歲)。據控方案情,申請人2016年3月8日進入涉案便利店取走薯片,事主見狀截停他,申請人當著對方面吃薯片,隨後在附近超市拿走一把刀,折返到便利店插向事主,其間說了數次「你會死」(You’re gonna die),隨後離去。過程被閉路電視拍下,申請人翌日被捕,聲稱被惡魔附身。

申請人曾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但今年3月被拒絕,主要爭議案發時受挑釁犯案,申請方其後以相同基礎申請終院的許可。終院法官在判辭引述原審證供,指事主曾向申請人揮拳,但控方對此有爭議,閉路電視片段亦不支持說法。申請方又稱,申請人當時非常沮喪,不但未能如願到內地做僧人,亦身無分文、居無定所,同時有自言自語、妄想等表現,惟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無提及申請人的個人情況,構成實質和嚴重不公。

終院法官指,事主無針對申請人的個人情況挑釁,因過度反應而作出的涉案行為亦並非受挑釁的辯護理由,故應只集中於是否因聲稱的事主揮拳導致申請人失去自控能力。上訴庭法官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並拒絕申請方欲提交額外的精神科報告,以證明申請人當時精神失常,終院法官認為這正顯示申請人的行為與受挑釁無關。終院最終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