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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取消3舊生參選常委資格 指法庭無權審私事 中大校友覆核 評議會:勝訴可再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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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參選中大校友評議會常委的3名舊生,早前遭評議會常委會取消參選資格(DQ),其中兩人提出司法覆核,稱常委會沒解釋DQ原因,要求法庭宣告DQ決定不合法,並撤銷決定。案件昨在高院審理,評議會一方認為挑戰DQ決定只流於學術討論,申請人其後仍可被DQ,法庭無權審理私事議題,應駁回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聽罷雙方陳辭,押後於2024年1月31日或之前裁決。

申請人為逸夫書院學生會代表會前主席謝煒洛和中大學生會代表會前主席孫昊賢,建議答辯人為中大校友評議會。孫昊賢及評議會主席、選舉主任楊于銘有到庭出席聆訊。

申請方陳辭指,中大校友人數眾多,該次選舉屬重要議題,兩名申請人參選被拒,卻沒獲常委會告知理據,他們亦沒機會回應指控,是剝奪發言權。雖然謝煒洛曾經發送電郵,談及傳言有指常委會考慮到其案底的資料,但他牽涉非法集結、襲警等不同罪行,難以準確地辯護。法官提到,即使謝被定罪,各間傳媒新聞報道案件方式有異。

申請方指無機會回應不公

申請方援引劉小麗選舉呈請案,稱被DQ參選人需獲得機會回覆,方為公平做法。申請方續稱,楊于銘沒清楚解釋DQ原因,常委會有違《基本法》、屬程序失當。至於謝、孫兩人延遲6個月後才入稟,因為申請法援需時批准,其間他們也有跟進及嘗試解決問題。申請方又稱,常委會的決定甚至考慮過孫昊賢於2019年社運前發表言論,惟評議會常委選舉不設上訴機制,欠缺糾正措施。

答辯方:覆核流於學術討論

答辯方陳辭稱,本案延誤提出司法覆核,沒有充分理由接納此等例外情况,常委會取消參選資格議題不涉重大公眾利益,僅是私人領域事宜,有如中學的學生會,選舉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儘管申請人勝訴也未必帶來改變,他們仍可回應常委會後被取消資格,因此挑戰此決定無實際效用,只流於學術層面的討論。

【案件編號:HCAL 19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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