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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蘋果》結業計 控:半年內提加控煽動 檢控逾時爭議 押後周五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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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昨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開展第二天審訊,庭外警方佈防依然嚴密,但輪候旁聽人數明顯減少(見另稿)。辯方繼續就煽動罪的法律爭議陳辭,指出檢控時限目的是保障基本人權及確保當局及時制止煽動刊物散佈,控方檢控煽動罪時已超出半年的限期。控方則稱,串謀協議直至《蘋果日報》結束營運,時限由結業計算,控方已在限期內向法庭表示有意起訴被告。法官將於本周五(22日)就此項法律爭議裁決。

被告依次為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各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以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黎另被控兩項勾結及串謀勾結罪。

指串謀協議至結業才結束

代表黎智英的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昨繼續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法律爭議陳辭,指出早於1938年未有人權法等保障時,煽動條例已設有保障人權的機制,即半年的檢控時限,檢控的時間點並非以拘捕被告、表示會檢控等日子計算,而是以被告到法院應訊當日為準,並引述英國案例,指出設立檢控時限目的「為了保障廣泛公眾利益」。

彭重申立法確保一旦出現煽動刊物,當局須及時制止,並盡早讓公眾知道哪些煽動文字不得發布,控方不能「靜觀其變」,等候時機檢控。代表3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採納黎代表律師的陳辭,並補充公司代表至2022年2月10日才被加控煽動罪,當時檢控時限已逾期兩個月。

對於辯方認為應就被告每次完成犯罪行為分開提控,而每項控罪亦須遵守半年檢控期限,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昨陳辭批說法荒謬,指此舉會令案件零散,亦無法反映整體犯罪行為。

辯方指每罪行應分開計

控:難反映整體犯罪行為

控方提到,本案涉及由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蘋果日報》結束營運的兩年多期間,發布至少160則煽動刊物,屬持續犯罪行為,非僅限於首天發布刊物、公眾可公開瀏覽的時候。控方指涉案刊物性質相似、互相關連,可被視為一個整體的「共同犯罪活動(criminal enterprise)」。

控:160刊物跨兩年有關連

控方主張檢控期限應在串謀協議結束、即《蘋果日報》停運當天起計算,並引述《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有關檢控「begun(開始)」和「instituted(提出)」兩詞,表達同一意思,半年檢控時限應由控方告知法庭有意檢控起計,即2021年12月13日,因此檢控沒逾時。辯方認為檢控始於2021年12月28日黎智英被帶上法庭就控罪應訊,控方反駁說法「不切實際(impracticable)」,沒有考慮被告可能潛逃或失聯,令檢控困難。

明報記者

【案件編號:HCCC 51/22】

(黎智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