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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港聞

修訂電視及電台業務守則今刊憲生效 列明節目須遵守國安法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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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修訂的電視及電台節目和廣告標準業務守則今(15日)刊憲及即時生效,其中新增的《港區國安法》條款,列明持牌廣播機構必須在播放的節目中,遵守維護國家安全的規定;至於贊助節目和間接宣傳的規定則有所放寬。

通訊局表示,維護國家安全並確保節目內容須符合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一向是持牌機構的基本責任,是應有之義,是次修訂讓相關廣播機構更清楚《港區國安法》的要求,確保提供廣播服務時依法守法。

經修訂的守則同時明確指出,現時電視台、電台節目須確保節目「恰當地持平」的規定,不適用於有關國民教育、國民身分認同和正確認識《港區國安法》的節目。另外,守則容許持牌電視或電台直接轉播「內地信譽良好的媒體」節目或頻道時,可獲豁免遵守本地業務守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