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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鄒幸彤被拒參與禁榮光案 不屬被告又拒用介入者身分 官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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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法庭拒批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律政司上訴,下周二(19日)開庭審理。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申請加入上訴程序被拒,她不服上訴。法官昨頒下判辭,拒批上訴許可。法官批評鄒幸彤並非觸犯禁令的被告,但又拒絕以合併方式加入訴訟,做法令人遺憾。

因「支聯會案」還押的鄒幸彤欲加入《榮光》禁令的上訴程序,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健強今年10月頒判辭,表示她不符合禁令被告的描述,不接納她為本案訴訟方。她不服判決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爭議,鄒幸彤的法律團隊和律政司均存入書面陳辭。

陳官在判辭開首表示,即使法庭指出鄒幸彤可藉介入方式參與訴訟,但她仍拒絕就此提出申請,導致雙方在一個狹隘的議題上耗費資源,令人遺憾。根據判辭,鄒幸彤一方認為法庭頒發禁制令與否,都要考慮「聽取另一方陳辭」(audi alteram partem)的法律原則,不得剝奪她向法庭陳述意見的權利。

鄒稱有權表意見 不得剝奪

陳官則指鄒幸彤表明自己不符合禁令被告的描述,卻相信自己可加入訴訟,情况相當特殊;她仍有權以介入者(intervener)身分加入本案,問題是她拒絕。陳官認同鄒幸彤一方稱,禁令涉及議題複雜,但她一直由法律團隊代表處理本案,應清楚自己並非被告,理據對其申請沒幫助。

陳官引述英國最高法院今年11月案例,除非提出「合併申請」成為介入者,否則沒違反禁令的人,都不能成為訴訟方。陳官拒絕向鄒幸彤批出上訴許可,下令她支付訟費。

律政司早前入稟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在具違法意圖下傳播《榮光》,或令歌曲被誤認為是香港的「國歌」。原訟庭拒批臨時禁制令,律政司上訴,質疑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對國家安全風險的判斷。

【案件編號:HCA 8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