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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涉向警察體育遊樂會擲汽油彈罪成 兩人判入獄4年 一人判入教導所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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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警察體育遊樂會2020年12月1日遭人投擲汽油彈,警方一輛停泊該處的運送物資貨車遭焚毁。3名涉案男子否認一項縱火罪,受審後均被裁定罪成。法官今(1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指,雖然3人針對財物行事,但警務人員和他人仍有機會路過案發地點,潛在風險不容忽視,且3人預先帶備汽油彈,其間蒙面,事後更換衣物,均為加刑因素,判較年長二人同入獄4年,案發時16歲、現年19歲的被告則入教導所。

3名被告依次為售貨員徐君浩(現年26歲、下同)、報稱無業的馬富善(24歲)及羅康淳(19歲)。

法官姚勳智引述各人的背景報告指,首被告過往有4次案底,包括行劫、傷人、藏毒等;辯方求情稱案底與本案控罪性質不符,被告少不更事犯錯。報告指次被告過往曾阻止他人以生果刀傷害途人致受傷,左手神經系統受損;辯方稱可見他樂於助人,被告打算重考文憑試,成為一位米芝蓮餐廳的廚師。而第3被告案發時僅16歲,受社會氣氛影響,其教導所報告正面。

法官指出,縱火是嚴重罪行,即使本案是針對財物,對他人造成的潛在風險仍不容忽視。本案加刑因素在於事發時社會氣氛緊張,3名被告共同和有預謀行事,預先帶同汽油彈前往現場,其間蒙面,及後逃離和更換衣物。3人挑選凌晨時分人流較少時犯案,最終警方價值40多萬的車輛損毀,一般可以監禁5年為量刑起點。

惟考慮事件只針對財物、無人受傷,法官把起點下調至4年半。再因被告審訊時同意不少案情,背景報告説他們知錯、重犯機會低,最終判徐君浩和馬富善入獄4年。羅康淳案發時年輕,易受較年長朋輩影響,接納建議判他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