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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職員染新冠後到訪多間餐廳罪成 上訴爭議無證據證自知染疫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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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職員涉染上新冠病毒後到訪吉野家、美心MX等餐廳,並發帖指「林鄭你要攬炒,我實去多啲藍店」,被裁定9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成,判囚7個半月。男子不服定罪上訴,今(13日)於高等法院繼續處理。上訴方提出,無證據證明被告外出時自知染病,原審裁判官應該修改控罪詳情,惟被告已服畢近半刑期,本案不宜發還重審。

上訴人雷寶林(現43歲)被控為自知屬2019冠狀病毒感染的人,於2022年2月藉身處餐廳和公共交通工具,使他人蒙受感染危險。上訴方表示,上訴人於2022年2月底進行快測,3月始知道核酸結果呈陽性,政府當時僅承認核酸檢測為確診標準,故他案發時不自知受感染,定罪屬不公平。

上訴方提出,原審裁判官李志豪應該主動修改控罪,照用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起訴,但以被告知道自己「相當可能受感染」為控罪基礎。上訴方強調,本案已進入上訴階段,若高院將案件發還重審,並容許控方修改控罪詳情,或構成「一罪兩審」的問題;故上訴方建議法官行使酌情權,毋須下令本案重審。

律政司一方表示,即使改用新的控罪起訴,控方仍有證據指證被告。不過,律政司認同案發至今接近兩年,被告亦還押一段日子,不會要求案件發還重審。暫委法官游德康押後於3個月內頒下書面判決,其間上訴人續准保釋等候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