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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向3名癌症病人提供自然療法並建議停藥 聘婷美容中心女負責人三項無牌行醫罪脫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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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婷美容中心女負責人涉向3名患癌的病人提供「回春療法」等自然療法,並建議不要服藥,其中二人停藥後去世。該負責人否認3項未經註冊而從事內科執業罪,法官今(12日)在區院裁決指,不爭議的是被告並非獲豁免註冊的人士,她提供的療程涉及診斷或治病的行為,並收取價值不菲的費用,但未能證明該屬於西醫治療方法,裁定被告3罪均不成立。法官強調裁決是基於案中證供,並非法庭對被告行為的立論或意見。

暫委法官鍾偉強在判辭指,本案的主要議題是被告趙淑儀(63歲)提供的服務是否根據《醫生註冊條例》屬於「從事內科執業」,控方就療程是否有效或收費是否合理的舉證非重點。控方的立場是西醫或西方醫學是指非中醫,法官表明不接納如此廣闊的傳譯,除中醫外《條例》亦提及施行牙醫術、配發藥物等7個專業類別,辯方盤問時有引述2002年立法會議員就「另類療法」的質詢,顯示坊間有其他治療疾病的方法。

再者,控方舉證時無提及「非中醫即西醫」,若然論點正確便不應傳召專家證人、衛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首席醫生 (監察)龔建恆作供,而應傳召中醫學專家證明被告提供的療程並非中醫學範圍,因此等於西醫,故說法站不住腳。

法官指3位證人陶麗詩、林錦梅及鍾少琼均實話實説,首2人為事主家屬,後者為事主,惟他們對多年前發生的事記憶模糊,未能道出事實經過。其中林除初次接觸被告外其餘時間均無陪同事主接受治療,大部分事件從事主口中得知。就鍾少琼的供辭,法官稱明白她找被告時處境絕望,惟認為若停藥是被告的指示,被告無可能絕口不提以反駁醫生的勸說和為停藥決定辯護。法官因此不依賴3人證供。

法官在判辭中特別批評控方經常大篇幅地重複證人的證供,但常有不準確之處,需法庭或辯方糾正,另問題結構鬆散、用詞不準確,令證人難以掌握要點。辯方裁決後申請訟費,控方反對,將以書面形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