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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屢涉毒案出獄再犯 地產二代藏毒囚2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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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老牌地產商榮國企業創辦人鄒耀華之子鄒漢光曾因販毒罪被判囚16年,出獄一年多後涉販運冰毒、可卡因和氯胺酮,審訊裁定兩項販毒罪脫,兩項交替控罪「管有危險藥物」罪成。法官昨在高等法院判刑指,被告過往案底「差劣」,財力相當,出獄不久再犯,把18包小包毒品帶在身上,考慮整體情况後判監22個月。

被告鄒漢光(65歲、報稱商人)原被控兩項販毒,指他2021年4月13日在尖沙嘴棉登徑5號外非法販運13.74克冰毒,2.47克可卡因及內含0.22克氯胺酮的0.26克固體;以及同日在私家車內非法販運5支含冰毒的液體。被告最終被判藏毒罪成。

求情稱量小自用 官:案底差劣加刑

辯方求情稱涉案毒品分量不多,全為自用,被告已還押14個月,報告不建議入戒毒所,法庭可考慮非監禁式刑罰,以免服刑過久。

暫委法官黃崇厚判刑時引述報告稱,被告從事家族地產生意,收入來自公司顧問費和分紅,他獲釋後接受監管期間犯上本案,過往刑事定罪紀錄差劣、有毒癮。他1975至1983年先後干犯經營賭博場所、傷人、盜竊和搶劫,2004年因管有危險藥物判監18個月,4年後首次販毒罪成囚4年半,2010年再因販毒罪判囚16年,其案底構成加刑因素。

稱認罪協商遭拒 獲批部分訟費

案情顯示,被告當晚約9時下車後假裝從車尾箱取物,軍裝警員巡邏時見疑截停,從他身上找到18包毒品和在私家車搜出5支「冰水」。被告警誡下稱毒品「自己食」,求警員「畀次機會」。辯方判刑後申請訟費,稱曾提出認罪協商遭控方拒絕;控方反駁指被告自招嫌疑,最終法官向辯方批出拒絕協商後的聆訊訟費。

【案件編號:HCCC 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