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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例增罰則未涵海事意外 運物局:工程不同有例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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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今年4月大幅提升職安健罰則,惟未涵蓋海事工業意外,昨在立法會上勞工界議員周小松昨關注政府會否盡快修例提高罰則。署理運輸及物流局長廖振新稱,海事工程與工廠及地盤等工程項目大不相同,且內地和澳門的內河貿易船在本港的貨物作業亦受相關海事法例規管,故不可與其他法例和罰則直接比較,強調現行罰則已具相當阻嚇作用。

經修訂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業意外嚴重情况最高可罰1000萬元及監禁兩年,海事工業意外最高罰5萬元及監禁一年。廖振新回覆質詢稱,海事工程在規模、人數、操作環境、覆蓋範圍和施工技術等,均與工廠及地盤工地等工程項目大不相同,加上內地及澳門的內河貿易船隻在本港的貨物作業受相關海事法例規管,故不可與其他法例及法則直接比較,相信現時罰則已有相當阻嚇作用。

過去5年巡逾萬次 稱續加強執法

海事處數字顯示,過去5年共巡查逾1.6萬次,有251宗檢控和246宗定罪(見表)。廖振新稱,為有效改善海上工業安全,海事處會繼續加強巡查及執法,亦鼓勵業界參與海事建造承建商及職安局舉辦的安全講座等。廖振新又稱,《商船(本地船隻)(工程)規例》和《船舶及港口管制(工程)規例》規管在香港水域內的海事工程和本地船隻貨物作業的安全事宜,海事處亦會根據兩條例規管部分特定工程,例如有條例規定除非獲海事處長書面允許,否則船擁有人或船長,或其他控制船的人,不得修理或安排修理或拆卸該船,違者可罰10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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