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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等3人上訴 爭議控方隱去重要案情不公平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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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年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受審後罪成,判囚4個半月。3人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高等法院今(6日)開庭審理。上訴方爭議控方原審時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隱去重要案情,辯方只能猜測內容,「不可能達致公平審訊」,又質疑案中無證據指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聆訊午續。

上訴人鄒幸彤由囚車押送到庭,她身穿米白色外套,笑容燦爛對旁聽席揮手,看來精神不俗但明顯消瘦。3名上訴人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律政司代表是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上訴方認為,本案的基礎是支聯會與外國組織有聯繫,但辯方無從得知涉及哪些組織、有甚麼聯繫,無從核對控方證據是否真確,只能「試圖答辯,嘗試猜測內容,這並不公平」。

上訴方續指,國安處索取資料的要求越權、不合法。國安處索取自支聯會「成立以來」的成員資料,惟支聯會在1989年成立,當時未有國安法及實施細則,而且當時的「國家安全」是指英女皇的利益,準則與現在完全不同,由於國安法沒有追溯力,國安處無從透過實施細則追溯至國安法甚至回歸前的資料,否則對上訴人不公。

上訴方重申「刑事審訊的準則一直都是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警方有責任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與外國組織有實際的連繫,若支聯會無相關聯繫、不認識該外國組織,根本不可能應要求交出與該組織的來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