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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灣仔反修例衝突被控暴動 4人罪成4人罪脫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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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日全港多處有示威活動,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其中8名男女涉在灣仔莊士敦道與分域街參與暴動,全部人否認暴動罪,其中7人審訊中自辯。區院法官今(5日)裁定其中4人罪成,指有被告管有多種物品,猶如物資「補給站」和「供應站」,聲稱用於參與其他合法集會的說法「掩耳盜鈴」、「自欺欺人」,又指有人事後更欲潛逃離港,意圖昭然若揭,他們還押至下周二判刑;餘下4人罪脫,法官未能排除他們是無辜過路人。

馬志健供稱當日駕車至港島購買女兒生日禮物,打算其後前往友人家燒烤,並將車停泊在聖佛蘭士街。法官李俊文指被告一對子女下午時分已到達友人家,私家車以被告名字登記,他把車泊在暴動現場,參加暴動後再前往聚會的可能性不高。被告陳善衡稱她為灣仔當區居民,行完山後打算與友人在春園街買外賣回家。法官指被告能提供行蹤證明,其說法有可能屬實。

被告陳梓欣和劉素婷均當日打算參與在中環的合法摺紙鶴活動,控方質疑陳其後與妹妹失散卻不見慌亂,反而繼續往示威方向前進。法官認為每個人應對的反應不一,而陳被搜出一疊紙,與前述活動的原材料相符,未能排除二人無辜路過,不知暴動發生。

餘下暴動罪成的被告,林梓橋無自辯,法官指她管有的物品數量和種類最多,包括3個防毒面具、16個過濾器、4個護目鏡等,角色猶如物資補給站和供應站。她獲准保釋後企圖登上一架專為運載寵物而設的私人包機離港,卻無帶寵物上機和購買回程機票,逃避審訊的意圖昭然若揭。至於被告盧虹羽、謝翠兒及王永森,法官指3人全黑裝束與暴徒吻合,辯解不合理亦非巧合,盧和王更管有索帶。

法官裁定4人罪脫 ,4人暴動罪成,盧和王另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林另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成。陳善衡、林梓橋、盧虹羽、劉素婷及謝翠兒另涉的蒙面罪,法官同意健康理由或害怕催淚煙刺激等可為合理辯解,故此罪均裁罪脫。林早前已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