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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辯方促普通法原則理解顛覆 官不認同 初選案審畢 最遲4月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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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35+」初選案昨踏入第118日審訊,辯方完成結案陳辭。案件預料押後3至4個月裁決,意味16名被告會否被裁定顛覆國家政權罪成,最遲明年4月初有結果。辯方主張,根據普通法的法律原則,顛覆罪應涉及武力脅迫手段,控罪範圍不可太闊,否則非常危險。法官陳慶偉關注《港區國安法》由中央制定(drafted up in the North),為何辯方認為普通法原則適用於本案。

辯方爭議「其他非法手段」範圍

控方早前主張,顛覆國家政權罪不限於武力手段,亦不限於刑事罪行。其中13人就法律議題提交聯合陳辭,由辯方大律師關文渭在庭上陳辭。關表示,人大常委會將顛覆罪分為3類,即採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其他非法手段;根據「同類規則」(ejusdem generis)的普通法原則,「其他非法手段」必然有武力脅迫或強迫意思,否則人大不會加入此字眼。

關文渭提到,「其他非法手段」是否僅限於刑事罪行並不重要,假設有立法會議員提出「將台灣分裂出中國」的動議,此舉可能違反國安法,但手段本身沒有違法。

法官李運騰舉例,如果有人旨在顛覆政權,以電腦病毒攻擊政府系統會否違法。法官陳慶偉則問,假設有人打開新冠病毒或炭疽病毒的瓶子,展開生化戰爭,是否違反顛覆罪。關回應,上述例子可能違反其他國安法控罪,但不構成顛覆罪。

官:辯方說法如指國安法有漏洞

李官質疑,辯方說法意味國安法有法律漏洞。關文渭稱就算如此,法庭的職責並非填補漏洞。關引述「呂世瑜案」的終審法院判辭,稱國安法須與本港法律並行(work in tandem),人大訂立國安法的「5.22解釋」和「 5.28決定」沒有列明「其他非法手段」的意思,本港法院可按普通法原則解讀。

控方將被告涉提倡「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行為,視為顛覆罪的非法手段。關文渭反駁,本案有壓倒性證供指被告以「五大訴求」為考慮財案的標準,法例沒明文禁止這樣做;若顛覆罪包含誹謗、侵佔土地等民事過失,範圍會很廣闊。李官反問,若該人有意顛覆政權,為何沒干犯顛覆罪;控方須證明被告具顛覆意圖,已經緩解國安法「表面上的嚴苛效果」(apparent draconian effect)。

關文渭陳辭完畢,由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Trevor Beel陳辭(見另稿)。法官陳慶偉聽畢表示,需時3至4個月撰寫判辭,其間獲准保釋的10名被告獲撤銷宵禁令。

【案件編號:HCCC 69/22】

明報記者

(初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