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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辯方:顛覆政權控罪元素應包武力脅迫 官關注國安法能否按普通法原則理解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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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初選案16人否認《港區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辯雙方今(4日)繼續結案陳辭。辯方主張,根據普通法之下的法律原則,顛覆政權罪的控罪元素應該包括武力脅迫,定義不可以太闊。法官陳慶偉關注,國安法由內地草擬(drafted up in the North),為何辯方認為普通法原則適用於本案。法官李運騰則質疑,辯方解讀顛覆政權罪須有武力元素,或意味國安法條文有漏洞。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今日代表12名被告,進行法律議題的陳辭。關表示,人大常委會將顛覆政權罪分為三個類別,即採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和「其他非法手段」;根據「同類規則」(ejusdem generis)的法律原則,其他非法手段必然有武力脅迫或強迫的含意,否則人大常委會不會加入此字眼。關又指,其他非法手段是否僅限於刑事罪行並不重要,假設有立法會議員提出「將台灣分裂出中國」的動議,此舉可能違反國安法,但手段本身沒有違法。

法官李運騰追問,如果有人具意圖顛覆政權,利用電腦病毒攻擊政府系統,過程中無採取武力,是否變相沒有違法。法官陳慶偉舉例指,假設有人打開新冠病毒或炭疽病毒的瓶子,趁機展開化學戰爭,有否違反顛覆政權罪。關文渭稱,上述例子可能構成恐怖活動罪,但不屬顛覆政權。

李官質疑,關的說法意味國安法第22條有漏洞(lacuna)。法官陳慶偉則指,「同類規則」為普通法之下的詮釋原則,惟國安法由內地草擬,為何辯方認為此原則適用於本案。關引述「呂世瑜案」的判辭表示,國安法須與本港法律並行(work in tandem),但人大常委訂立國安法時發表的講話,沒有明言顛覆政權的手段,無助法庭解讀控罪範圍。

關文渭提到,國安法恐怖活動罪列出五個類別,在「同類規則」原則下均是危害財產和人命的行為。法官陳慶偉問到,關是否主張本案被告或涉干犯恐怖活動罪。關表示同意,但重申顛覆政權罪的範圍不應該太闊,否則非常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