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觀點

烈顯倫:香港司法機構迷失方向了嗎?

發佈於

【明報文章】在我早前題為〈人權產業如何騎劫和顛覆香港制度〉(How the Human Rights industry highjacked and subverted the Hong Kong system)一文中,我勾勒該產業發展壯大的路徑,首先是濫用司法覆核程序,然後透過移植歐洲人權法學到香港法律體系去顛覆整個制度,過程中創造了一頭怪物。它對法院的控制,是無可否認。我在4年前發表、以〈香港司法機構是否夢遊到2047年?〉(Is the Hong Kong Judiciary Sleepwalking to 2047?)為首的一系列文章裏,已舉出許多例子;這一惡性過程,在此前的約20年前就已開始,並持續至今。

法院活在幻想世界 不關心特區治理

沒有記者探討過這個問題,原因在於法院的判決是如此密集、晦澀和繁複難解,滿佈註腳和所謂的權威引述,篇幅冗長,沒有記者能夠撥出時間和精力去揭露這種問題。因此,就如癌症,它在不被察覺之下生長,污染公共生活的各個方面:社會結構變得鬆散,立法會議員將立法機關變成馬戲團,而律師慫恿整個過程。一直以來,法院都活在一個文本和潛藏文本(text and sub-text)的幻想世界中,而不關心特區的良好治理;「法律」回應它自己的深奧要求,脫離了現實世界。

以港珠澳大橋為例—— 一個橫跨珠江三角洲,涉及香港、澳門及內地三方政府的龐大工程。這樣的項目,要求嚴格按時推進;任何阻礙,都無可避免會導致超支。

2010年初,內地啟動工程;在香港方面,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則開展了漫長而複雜、聚焦於(可以理解的)項目建造過程的環評。當中涉及公眾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的考慮,及最後由該計劃倡議者——路政署 ——提交予環保署長的報告。於2009年11月4日,環保署長對在港的工程發出動工許可。

2010年初,居於東涌富東邨的朱綺華女士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尋求撤銷環保署長對在港3項工程當中兩項的批准動工決定:一、設有連接隧道的人工島(稱為香港口岸設施);二、北大嶼山公路連接線(香港連接路)。她的申請,引致一份62頁、難以理解的判決,高等法院法官據此撤銷環保署長發出的動工許可。

該判決的日期是2011年4月18日,在朱女士首次申請司法覆核之後的一年多頒布。

朱女士尋求濟助(relief)一案的核心是什麼呢?法官如此說(判辭段27):「申請人的投訴,涉及環評報告對於這些項目在營運階段(operational phases)的空氣質素評估是否充分。」

港珠澳橋覆核案 法官陷入文本審查

這一開始就予人難以置信的感覺(a sense of disbelief)。「營運階段」不涉及隨着建造工程推進而產生噪音、煙霧、擠塞、環境損害等影響東涌居民生活質素的年期;它意味着在許多年之後,汽車在已建成大橋上行駛的時間。任何有一點常識的人,都不會認為有可能對如此的未來時間做空氣質素評估;大量未知因素會進入方程式裏,以致任何評估之嘗試都會是徹頭徹尾的鬧劇。

更荒謬的是,「專家」計算出東涌空氣質素的「最壞情况」可能於2031年出現,或者如法官所說(段115):「道路排放強度最高的年份(即交通排放污染)。」這就把案件帶到虛無縹緲的世界(the realm of cloud cuckoo land)。

在法官給予司法覆核許可後,另一名法官於2011年2月開始了對朱女士案件的多方聽證(inter partes hearing)。但這絕不束縛法官行使其判斷和決定權,他是掌握整個案件及承擔其全部責任者。

司法覆核關係到法治之下的良好治理。補救措施(remedy)屬於公法領域。申請司法覆核的人,並非尋求維護某些私人權益(private right);若濟助被頒令給予,將影響整個社群而非僅僅申請人一個。因此,濟助總是一種酌情決定(discretionary)。

惟審理此案的法官陷入了律師爭辯的深奧世界裏、對技術文件之文本和潛藏文本的短視審查(myopic scrutiny),以致他從未問自己一些明顯的問題:朱女士是誰?什麼令2009年底居於一個細小單位裏的她,突然想到20年之後東涌可能出現空氣質素問題?她是否作為試圖動搖香港政府的煽動者的代理人?也許更重要的是,若環保署長的決定被撤銷,導致工程停頓,對社區有什麼可能後果?

朱女士之代表律師提出的其中一個論點是,環保署長應該「就項目對公眾健康的影響做量化或質性評估」(段146)。當這樣的「評估」是關於20年後的車輛排放,究竟可如何執行,是超乎想像的。這些汽車會產生任何有害排放嗎?其他許多影響東涌空氣質素的污染源又如何呢?

假設可以做這樣的評估,即是分析現實世界中的空氣質素,那就必須設想如下的可能:環保署長可能下結論,項目有不能接受的「對人類健康的負面影響,包括死亡率或發病率上升,及/或個人福祉的下降」(段150)。然後呢?在港的工程項目無論如何必須繼續嗎?抑或它必須停止,留下一條無處可去的大橋?法官沒有意識到律師提出的如此論點純屬無稽之談嗎?那只能存在於一個臆想的世界中,而非現實世界。

閱讀該份判辭,令人有置身於一個裝設哈哈鏡的房間之感。

上訴庭推翻錯誤判決

惟難以阻止公帑浪費

朱女士的代表律師提出了7個理據,除了一項之外全告失敗:技術文件要求「在沒有口岸設施和連接路項目的情况下,對預計的環境條件做『獨立』量化分析」(段33)。根據朱女士的訴訟,提交予環保署長的報告並沒有做如此分析,署長錯誤地據此批准動工。

換言之,其要求的就是想像於2031年香港沒有完成這兩個項目,即沒有車輛使用大橋,然後在該情境下,就東涌周圍可能的空氣質素做量化評估。可謂愚蠢中的愚蠢。

香港環境影響評估學會曾估算,法官的命令導致該項目被推遲約兩年,造成約10億美元公帑損失(約78億港元)。

案件其後進入上訴。上訴庭採取與原審法官一樣的短視做法,逐字逐句檢視技術文件,看看是否需要做「獨立分析」。該份一致判決書的第37段表示:「法官在判定技術備忘錄(TM)和研究概要(SB)需要做獨立分析時,主要依據:(1)TM 4.1.1, 4.31(c), 附件20第4.6段;(2)SB第2.1條(iv),(v),(vi)及(vii);及(3)《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對環境影響的定義。」

接着是長長的段落,引述來自歐洲理事會指令(European Council Directives)的英國案例和條文。在此案中,這些資料如何可能對TM 4.1.1、SB第2.1條(iv)等等有任何說法,完全是另一個謎團。

上訴庭與原審法官閱讀相同的文本,但達至相反結論:該些技術文件沒有指令(mandate)做「獨立評估」。原審法官大錯特錯,其判決被撤銷,環保署長的許可被恢復。但當然,要阻止公帑被大量浪費,已經太遲了。

就是如此,司法機構心不在焉、平靜緩行,一切恍如一天工作的一部分;對於法官的錯誤導致數以十億元計公帑損失的這一事實,並不關心。

司法機構存弱點 人權產業積累力量

朱女士是否極度失望?幾乎不可能。再者,即使她的英語完全流利,她亦不會明白兩個法庭的判決。

誰是勝者?當然是律師。他們從如下的事實中汲取力量:這樣荒謬的案件——根本不應該獲批審理——竟可以全程在法援支持下去到上訴庭。

由於司法機構存在如此明顯弱點,人權產業(human rights industry)積累了力量,開始以《基本法》條文為武器,攻擊建制秩序。它將歐洲人權法學堆在枱面,並使其成為公認的香港法律一部分,削弱普通法制的活力。

筆者續文將檢視這個問題如何去到終審法院,從而創造先例,為人權產業的成長提供更多氧氣。

(編者按:原文為英文,由本報翻譯成中文;文內分題及重點黑體為本報編輯所加)

作者烈顯倫(Henry Litton)是終審法院前常任及非常任法官

■稿例

1.論壇版為公開園地,歡迎投稿。論壇版文章以2300字為限。讀者來函請電郵至[email protected],傳真﹕2898 3783。

2.本報編輯基於篇幅所限,保留文章刪節權,惟以力求保持文章主要論點及立場為原則﹔如不欲文章被刪節,請註明。

3.來稿請附上作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法(可用筆名發表),請勿一稿兩投﹔若不適用,恕不另行通知,除附回郵資者外,本報將不予退稿。

4. 投稿者注意:當文章被刊登後,本報即擁有該文章的本地獨家中文出版權,本報權利並包括轉載被刊登的投稿文章於本地及海外媒體(包括電子媒體,如互聯網站等)。此外,本報有權將該文章的複印許可使用權授予有關的複印授權公司及組織。本報上述權利絕不影響投稿者的版權及其權利利益。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烈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