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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人理大外非法集結罪成 官押後下月8及9日求情及判刑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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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大批市民前往理大外聲援,警方於尖沙嘴一帶拘捕135人,其中20人被控非法集結,除了一名20歲女生認罪後,其餘19人均不認罪受審。案件今日(25日)於區域法院裁決,19人均被判罪成,法官下令各人分別押後至12月8日及12月9日求情及判刑,其間為案發時僅18歲的兩男生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20名被告依次為吳肇韜(案發時18歲,下同)、何兆川(23歲)、陳思晨(22歲)、高敬希(18歲)、曾曉琳(20歲)、陳綺敏(37歲)、王穎彤(21歲)、許巧靜(22歲)、洪妙賢(24歲)、陳東城(43歲)、鄧耀雄(24歲)、鄭肇其(52歲)、施雄國(36歲)、鄭瑞琪(30歲)、陳正雯(20歲)、蔡蒨盈(28歲)、程曉君(27歲)、鍾靜純(28歲)、江麗華(27歲)、劉頌祈(28歲)。曾曉琳是唯一認罪被告,早前被判囚9個月兩周。

法官頒下判辭指,2019年11月18日早上約8時,有最多200人於尖沙嘴科學館廣場外非法集結,警方敲盾驅前,人群後退至華懋廣場外,警方在該處圍捕135人,包括案中所有被告;其中16名被告於審訊中選擇作供,聲稱早在警方圍捕之前,他們各有不同理由進入科學館廣場,包括買藥、八卦、吃早餐、陪朋友吸煙、找素材做功課、聽從警員指示、前往紅磡站、前往唯港薈,以及感受社會實況,其後無辜地被人群包圍或阻擋去路,才致被警方拘捕。

惟法官指出,當日警方先後向示威者發出警告,驅散期間發射胡椒球彈、催淚彈,現場明顯是人聲鼎沸,各被告沒有任何合理需要進入非法集結範圍,加上部分被告攜帶口罩、手護套等物品,故此推論各人早已身處現場及必然知道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並藉現身壯大聲勢。因此控方已成功舉證,裁定19人的非法集結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