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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女認逾期居留稱事前不知留案底 官指不符人權法發還重聽答辯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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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嫁來香港的內地女子因疫情逾期居留1個半月,她在未獲告知遭檢控下,承認一項逾期居留控罪,判12個月緩刑。她其後申請推翻認罪答辯遭拒,並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她不知道會留案底,要求推翻其答辯。終院今(21日)頒下判辭,認為上訴人沒有足夠資料考慮答辯及索取法律意見,侵犯人權法對被起訴者的「最低限度保障」,判上訴得直,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新聽取答辯。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在判辭引述本案背景,提到上訴人韓新嘉2008年由內地來港居住,任職教師,其後與港人丈夫結婚及誕下兒子,但未有成為永久居民。因應新冠疫情,上訴人獲准延期逗留至2022年3月。她在申請延期逗留時被發現逾期居留1個半月,入境處沒提過會起訴她,亦沒提供檢控文件或拘捕她,只請她到沙田裁判法院入境處檢控組報到。6月9日,上訴人報到後被帶到法庭,法庭書記讀出控罪和案情時,上訴人誤以為自己並非面對刑事控罪,不會留案底,故認罪,被判囚6天及緩刑12個月。上訴人索取法律意見後申請推翻認罪答辯遭拒,她上訴至高院亦遭駁回,於是上訴至終院。律政司一方同意上訴人應上訴得直,雙方作出共同書面陳辭。

終院在判辭中指,為了確保上訴人能及時獲取法律意見,必須及時提供控罪及詳情,上訴人從未得到上述資料,侵犯了她按《香港人權法案》享有針對被起訴者的「最低限度保障」,即使被告已打算認罪,仍需確保他有足夠時間考慮及諮詢法律意見,僅讀出控罪和案情並不能滿足人權法的要求。

終院亦認為無跡象顯示裁判官知悉上訴人沒有控罪書和案情,否則至少應向她解釋權利及給予機會索取法律意見。終院終裁定上訴人在去年6月9日的認罪答辯無效,下令發還重新到裁判法院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