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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下被控 逾期居留婦得直重新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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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名與港人結婚的內地女子因疫情逾期居留一個半月,她在未獲告知被檢控下,承認一項逾期居留控罪,被判囚及緩刑12個月。她其後申請推翻認罪答辯遭拒,並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她不知道被檢控刑事罪行及要留案底,要求推翻認罪答辯。終院昨頒下判辭,認為上訴人沒有足夠資料考慮答辯及索取法律意見,侵犯人權法對被起訴者的「最低限度保障」,裁判官應批准推翻答辯,裁定她上訴得直,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新聽取答辯。

終院:未達人權法要求 入境處:保公平對待

入境處回覆稱會仔細研究判辭,不評論個別個案,而在處理刑事訴訟時,處方會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要求和法院訂立的相關法律原則,確保被告得到公平對待。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在判辭引述本案背景(見表),提到內地來港居住的上訴人韓新嘉於2022年6月申請延期逗留時,被發現逾期居留一個半月,入境處沒提過會起訴她,亦沒提供檢控文件或拘捕她,只着她到沙田裁判法院入境處檢控組報到。同年6月9日,上訴人到檢控組報到後被帶上法庭,當時仍無人提供控罪書和案情。法庭書記讀出控罪和案情時,上訴人誤以為自己並非面對刑事控罪,不會留案底,而案底會嚴重影響她日後重執教鞭。上訴人選擇認罪,判囚6天,緩刑12個月。她索取法律意見後申請推翻認罪答辯遭拒,並上訴至終院。

報到後上庭未獲控罪書 以為不留案底認罪

律政司一方同意上訴人應上訴得直,與訟雙方共同書面陳辭提到,由於上訴人沒取得控罪書和案情,她很可能誤解當天聆訊性質和刑事後果,誤以為只是違反某些非刑事的規例,沒有監禁風險。雙方亦認為若上訴人不認罪,可能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

終院在判辭指出,為確保上訴人能及時獲取法律意見,必須及時提供控罪及詳情,她從未得到上述資料,侵犯了她按《香港人權法案》第11(2)條下享有被起訴者的「最低限度保障」,即使被告已打算認罪,仍需確保其有足夠時間考慮及諮詢法律意見,僅讀出控罪和案情並不能滿足人權法要求。終院亦認為無迹象顯示裁判官知悉上訴人沒有控罪書和案情,否則至少會向她解釋控罪的嚴重性,給她機會索取法律意見。

判辭指出,人權法保障無罪推定原則,控方有責任舉證被告違法,被告必須在自願、明確及獲取足夠資訊下認罪,裁定上訴人於去年6月9日的認罪答辯無效,下令發還重新到裁判法院答辯。

【案件編號:FACC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