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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球證據存爭議 許金山案重審 終院:原審引導陪審團犯錯 忽視氣塞被取走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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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中大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時任副教授許金山,涉於2015年以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球毒殺妻女,裁定兩項謀殺罪成,判囚終身。終審法院昨頒下判辭,表示原審法官未妥善引導陪審團,一致裁定許金山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判辭表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犯錯,亦沒有妥當提醒陪審團,令陪審團忽視瑜伽球氣塞在警方搜車前被取走的可能。

殺妻女罪成 上訴得直

判辭主要由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和林文瀚撰寫。上訴爭議在於,許金山的妻子及幼女於2015年5月死亡,警方同年11月才集中調查涉事私家車內的瑜伽球,負責蒐證的證物警員供稱車上沒有瑜伽球氣塞。直至2016年5月,警方始在許金山的寓所抽屜找到懷疑涉案的氣塞(見表)。

私家車半年「空白期」 不排除被干擾

原審法官曾經引導陪審團,若陪審團信納警員證供,就能分辨誰人將瑜伽球放入車內,即排除幼女將瑜伽球放上車。許金山一方提出,幼女可能將瑜伽球放入車內滅蟲,而涉事私家車在警方看管下有近半年空白期,不排除曾被干擾。終院在判辭認同,原審法官的引導說話或令陪審團以「不被法律容許的思路」,排除幼女把瑜伽球放上車的可能,亦忽視了在警方搜車之前,氣塞被不慎取走或誤放其他地方的可能。終院表示,由事發至警方搜車之間相隔逾半年,加上車尾箱物品曾被移動,不能排除氣塞被取走的可能。

終院提及,控方在原審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講述警方妥善保管車上物品,警方初步調查的重點亦不是瑜伽球及氣塞。終院認為,陪審團難以從氣塞丟失一事,去推論許金山幼女不會將瑜伽球放上車,裁定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

不當排除幼女放球上車 聯繫氣塞存偏見

針對許金山寓所搜出懷疑涉案氣塞,終院表示,除了車上的瑜伽球,許金山寓所內還有其他瑜伽球,所以抽屜搜出的氣塞本身並不重要,證據價值不高,未能指控許金山將瑜伽球放上車。終院又指出,控方原審時將抽屜氣塞和車內瑜伽球聯繫起來,存有很大偏見,法官至少應提醒陪審團兩者沒有任何聯繫;遺憾是法官沒有妥善引導陪審團,陪審團無法適當評估證據。

終院表示,原審時控方利用排除法,排除許金山幼女將瑜伽球放入車的可能,惟法官沒有將幼女這樣做的可能留予陪審團考慮。終院又指出,原審法官在總結證供時花了20次形容涉案瑜伽球為「沒有氣塞的瑜伽球」,但法庭無法判斷,在正當引導之下的陪審團,會如何排除將瑜伽球放入車廂的人。由於本案指稱的謀殺情節極不尋常,終院認為應交由新的陪審團審理。

【案件編號:FACC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