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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拘33人涉非法駕駛電動移動工具 一女子駕電動單車載4歲女涉危駕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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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新界北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兩日內拘捕33人。其中一名被捕的47歲女子在電動單車司機位前方加裝僅以索帶連接的座位,接載4歲女童在上水區內行走,行人紛紛躲避,她沒有駕駛執照,涉嫌危險駕駛被捕。

新界北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高級督察郭俊樂表示,警方在11月14至15日採取代號「朝陽」行動,在大埔、上水、元朗、青山、屯門、天水圍拘捕26男7女(24至70歲),均屬本地男女。被捕人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而駕駛車輛、駕駛時沒有佩戴頭盔沒有合切需要在行人路上駕駛,其中1人涉危險駕駛,2人涉不小心駕駛。據了解,警方在行人路拘捕4人,13宗發生在單車徑及16宗發生在馬路,其中3名被捕人士為外賣員。所有被捕人已獲准保釋,12月上旬報到。

警方在行動中檢獲27輛電動單車、5輛電動滑板車及1輛電動單輪車,其為時速10至20公里,而過去案件中檢獲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最高時速可達50公里。據悉,今次檢獲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大部分不涉改裝,在網上或經朋友購入時已有摩打,價錢最高為5000至6000元。

郭俊樂表示,運輸署在3月31日展開「共享可移動工具試驗計劃」,為期一年,範圍為港鐵大學站至白石角逸瓏灣一段4公里單車徑行駛,本身持有車牌的市民可在運輸署網站上登記,及後可在指定時間在上述範圍駕駛已獲車輛許可證的工具,否則有機會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及相關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