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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公院醫生候召「補水」 終院裁須徵稅 屬受僱收入 稅局終極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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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公立醫院醫生早年集體入稟法庭,向醫管局追討於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候召的補償,獲裁定勝訴。當時牽頭興訟的立法會前醫學界議員梁家騮,不滿稅務局就逾170萬元的賠償金徵稅,在原訟庭和上訴庭均勝訴。稅務局提出終極上訴,終院昨裁定稅務局上訴得直。判辭表示,醫生以假日候召的方式提供服務,是以僱員身分行事;涉事賠償金為受僱工作收入一部分,應該繳稅。

牽頭興訟獲賠 梁家騮:不評論

梁家騮昨接受本報查詢時稱不評論法庭裁決(見另稿)。稅務局表示,沒有就涉及相關賠償金的稅款作分類記錄,在一般情況下,任何稅款未按指明日期內繳交,稅局會採取行動追討欠款。稅局亦會按照終院確立的原則應用於其他同類個案上。

稅局:應用原則於同類個案

判辭由終院非常任法官麥嘉琳撰寫,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同意判辭內容。案件爭議在於梁家騮就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候召所得的賠償金,是否屬於《僱傭條例》內的受僱工作收入,以及應否課稅。

終院引述案例指出,受僱工作收入的定義廣泛,可以指任何人以僱員身分獲得的款項。本案而言,梁家騮獲得醫管局的賠償金,因為他須在醫院附近候召,做好準備隨時前往醫院工作,明顯以醫管局的僱員身分行事。其次,即使梁家騮實際上不必前往醫院,他仍要在休息日隨時候命,準備為醫管局提供服務,故梁家騮當時候召工作,屬於為醫管局提供服務。

梁家騮一方早前爭議,醫管局並非基於僱傭合約條款發放賠償金,而是基於醫生休假的權利被廢除(abrogation of rights)。終院強調,徵稅標準在於支付款項的目的,並非任何款項和廢除權利有關,就不用徵稅。針對本案,終院表示醫管局和醫生之間的合約一直維持有效,梁家騮在醫管局履行合約之情况下獲得賠償金,他的權利沒有被廢除或否定。

賠償因違約 非關廢除權利

終院又指出,本案補償金源於醫管局違反合約條款而作出賠償,而不是合約條款被廢除,上訴庭誤將醫管局沒有履行合約,混淆成醫管局廢除醫生的權利,導致大比數裁決犯錯。終院認為,醫管局可以被指違反僱傭條例,但正因為梁家騮有權在候召工作獲得報酬,才獲涉案賠償金。

不屬雙重徵稅

梁家騮一方亦爭議,一旦就賠償金徵稅會導致「雙重徵稅」。終院在判辭反駁,他獲支付基本月薪,之後再就失去的休假權利獲得賠償;每月薪金並不包括賠償金,故不屬雙重徵稅。基於上述理由,終院一致裁定稅務局上訴得直,涉案賠償金須徵稅。

【案件編號:FACV 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