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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揭7.21受查警身分判囚 林卓廷上訴稱為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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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圖)涉在2019至2020年的3個記者會上,披露元朗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他早前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林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昨開庭處理。上訴方稱林披露資料是基於公眾安全風險,防止7.21事件重演;律政司一方質疑林在記者會已一再批評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反問游乃強受查「對公眾秩序有乜嘢重大嘅影響」。法官將在3個月內頒裁決。

代表上訴人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首先陳辭,指《防止賄賂條例》列明披露受查人身分的合理辯解,包括公開「對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本案源於警方在7.21事件後委派游乃強統籌7.21事件的調查工作,出現「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情况,而游乃強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正受查,故由游負責調查7.21事件,公眾有需要知道,「係咪會出現8.21、9.21,警察係咪會再做呢啲嘢呢?」

律政司:林已一再批自己人查自己人 質疑揭游乃強身分無大影響

沈士文又質疑,律政司主張控罪要旨是被告知悉受查人正就賄賂罪行受查,是「無限擴大」控罪,沈士文主張定罪門檻應是被告有否披露受查人正被調查賄賂罪行,單憑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因元朗7.21事件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受查,不能推敲游乃強必然涉及賄賂,重申公眾應有自由提及任何姓名,不可能因游乃強正受查而「呢個名唔提得」,質疑律政司的標準「荒謬」。

上訴方:只披露受查 不能推敲涉賄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指出,套用上訴方的標準,即使公眾披露某人被廉署調查,而該人明知自己干犯賄賂罪行,只要沒披露涉及什麼罪行,便不會違法。陳質疑此標準有違立法原意,無法保障廉署調查隱密,正是上訴方所指的「荒謬」情况。

陳淑文又質疑,林在記者會已多次批評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已清楚帶出信息,披露游乃強受查沒有增強其信息的效力,亦不會影響公眾秩序,認為「係無需要,披露同公眾安全係完全無關係」。

【案件編號:HCMA 34/23】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