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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終極上訴得直 終院裁定公院醫生「補水」應徵稅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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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醫生早年集體入稟法庭,向醫管局追討於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候召的補償,獲裁定勝訴。當時牽頭興訟的立法會前醫學界議員梁家騮,不滿稅務局就逾170萬元的賠償金徵稅,在原訟庭和上訴庭均勝訴。稅務局提出終極上訴,終院今(10日)裁定稅務局上訴得直。判辭表示,醫生按醫管局要求在假日候召,是以僱員身分行事,涉事賠償金為受僱工作收入一部分,應該繳稅。

判辭由終院非常任法官麥嘉琳撰寫,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同意判辭內容。案件爭議在於梁家騮就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候召所得的賠償金,是否屬於《僱傭條例》內的受僱工作收入,以及應否課稅。

終院引述案例指,受僱工作收入的定義廣泛,可以指任何人以僱員身分獲得的款項。本案而言,梁家騮獲得醫管局的賠償金,因為他須在醫院附近候召,明顯以僱員身分行事。其次,即使梁家騮沒有在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前往醫院,他仍要隨時候命,準備為醫管局提供服務,因此涉案賠償金可被視為醫管局支付過往服務的款項。

梁家騮一方爭議,醫管局並非基於僱傭合約條款發放補償金,而是基於早前廢除(abrogate)醫生休假的權利。終院表示,徵稅標準在於款項支付的目的,並非僱主的違約行為;針對本案,醫管局和醫生之間的合約仍然有效,梁家騮在醫管局履行合約的情况下獲得賠償金,他的權利沒有被廢除或否定。

終院提到,上訴庭誤將醫管局沒有履行合約,混淆成醫管局廢除醫生的權利,導致大比數裁決犯錯。終院認為,醫管局可以被指違反僱傭條例,但正因為梁家騮有權在候召工作獲得報酬,才獲得涉案賠償金。基於上述理由,終院一致裁定稅務局上訴得直,涉案賠償金須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