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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林定國:23條需與國安法一致 包括保釋審訊安排 稱指定法官「合適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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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將於明年內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律政司長林定國首次提及23條在保釋、審訊等安排上的具體原則,稱原則上與《港區國安法》需具一致性,舉例以指定法官方式審訊是「合適做法」。他解釋作為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具凌駕性,故23條在體制和程序上與國安法相符屬「合情合理」。2003年曾主理23條立法的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認同,國安法提及的調查、檢控及法院審訊安排應同樣適用於23條。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均表示會在政府公布相關條文後展開研究工作。

林定國在昨播出的now新聞節目《大鳴大放》稱,2003年23條立法距今已經20年,是次立法需與時並進,但「不會說是否加辣」。林定國稱,終審法院已就國安法相關案例說明,如保釋安排,不止適用於國安法所訂下的4項罪行,而同樣適用於其他危害國安的刑事罪行。他又說,由於23條與國安法在程序或體系上需有一致性,故相信23條同樣會以指定法官方式審理,他認為亦是合適做法。

諮詢方式時間未定

稱不會犧牲人權自由

他昨在商台《政經星期六》提到23條的諮詢方式及時間未有定案,着社會要有耐性,當局會適時公布。被問及會否參考英國國安法中,當局在合理懷疑下可限制未被起訴疑犯的活動,林定國形容英國條例「辣到不得了」,「參考是要參考,而非抄襲」,他稱不會犧牲《基本法》保障的人權自由,會集思廣益以找適合本港道路。

《港區國安法》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疑犯或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否則不准保釋,律政司長亦可基於保護國家機密等,指示相關訴訟毋須陪審團審理,改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而2003年23條立法草案則未有指定法官的安排,但指明個別罪行可由陪審團審訊。(見表)

葉劉淑儀表示,她主理23條立法時未有訂下執法的《實務細則》,如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當時也無指定的國安法官、檢察官及在警隊設立國安處。她認為既然23條需禁止的罪行同是國安罪行,國安法提及的調查、檢控及法院審訊安排應同樣適用。

另一前保安局長、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成員黎棟國表示,國安法的法律地位較本地法律高,若兩者不協調,將以國安法為基準,故認為林定國說法「正路」。至於坊間認為陪審團制度較有保障,黎認為將來23條可保留國安法做法,即在特定情况下改由3名法官的「審判庭」審理,認為以書面形式交代控罪成立的考慮因素等,透明度較陪審團高。

兩律師會稱待條文公布後研究

律師會長陳澤銘昨稱,現階段不宜評論個別條文應如何訂定,將在政府相關立法工作正式展開後,或在相關草案公布後作全面及詳細研究。大律師公會亦稱,會在政府公布相關條文後展開研究,希望盡力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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