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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寓所藏槍及子彈上訴刑期得直即時獲釋 判辭指犯罪程度不嚴重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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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男經理於2020年被揭發在元朗住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子彈,他承認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在高院被判監8年,其後不服刑期上訴得直,獲減刑至監禁4年8個月。上訴庭今(3日)頒下書面判詞指,本案不是非常嚴重,應下調量刑起點,考慮到上訴人尚餘刑期接近上訴後所得減刑,於是批准他即時獲釋。

上訴人陳立明(現年40歲)案發時在銀行任職強積金經理。他承認於2020年6月9日在洪水橋石埗村富祐居的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枝設計作可發射9×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以及390發9×19毫米口徑子彈,高院法官李素蘭早前判他監禁8年。

是次上訴由署理首席法官麥機智及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審理,判辭提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最高可判囚14年,本案則以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上訴人過去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他管有一支手槍並無用過,子彈仍放在原有包裝內,兩者均收妥在夾萬裡面,需要鎖匙才能開啟,沒證據顯示上訴人攜帶槍械到公眾地方。

上訴庭表示,控方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額外購買槍械組件,足以組裝成為另一支槍使用,而且上訴人熱愛自行裝嵌手槍,難以指出他輸入槍械組件構成加刑因素。本案程度不屬非常嚴重,法官李素蘭或未恰當考慮本案情節,而將量刑起點定在12年,上訴庭則認為量刑起點應該不超過7年,就上訴人認罪再減刑至4年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