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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藏兩支雷射筆罪成還押候判 官指理應不會冒險攜往示威現場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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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7日旺角一帶有人堵路,事後多人被捕。其中一名40歲無業漢涉嫌攜有兩支雷射筆,因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否認控罪,辯稱因住鄉村寮屋,出入時常用雷射筆驅離猴子野豬。案件今日(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拒納被告說法,認為被告明知雷射筆是示威者常用裝備,理應不會冒險攜帶,終判被告罪成,須還押至11月17日候懲。

被告朱啟輪早前於審訊時稱,他患有癲癇症,住在葵涌長坑村。裁判官裁決時指,當日約10名示威者在旺角一帶堵路後往西逃跑,警車追至旺角亞皆老街 117-121 號外,防暴警員下車後拘捕了身穿黑衣的被告,在他身上搜出生理鹽水、口罩及涉案雷射筆。

被告自辯時稱,他約了一名叫鄭俠的朋友在旺角見面,兩人相識於2018年一次遊行中,當時鄭將一面寫有香港獨立的旗幟交予被告看管,直至案發當日,兩人相約好交還物品。被告亦指,他家附近有猴子野豬出沒,他過去用行山杖作自衛,後來因為社會運動出現,他怕攜帶行山杖會被警方逮捕,才改用雷射筆。

裁判官反駁指,既然被告意識到帶行山杖會惹人懷疑,同樣道理亦適用於鐳射筆,因為當時鐳射筆是示威者常用裝備,故被告理應會棄用鐳射筆而改用其他物品作自衛,如強力電筒。官亦指,被告友人一年後突然提出要取回物品的說法不合情理,加上常人不會同時攜帶兩支鐳射筆外出,故裁定被告當日管有鐳射筆是作非法用途所使用。法庭在判刑前為被告先行索取背景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