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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販毒罪成重審再上訴 服刑8年男子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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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警員2015年在一男子的上水寓所搜出冰毒,陪審團大比數裁定他販毒罪成。上訴庭於2018年裁定男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刑,下令案件重審;新選出的陪審團早前經重審後大比數裁定罪成,男子被判囚15年3個月。上訴庭昨頒判辭指出,男子的女兒否認跟警方錄口供的內容,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涉重大不當,再次裁定男子上訴得直,案件毋須重審。換言之,在獄中服刑近8年的男子,現可重獲自由。

上訴人女兒指沒細閱口供紙稱警表明簽紙後不必往警署

根據判辭,案件圍繞上訴人楊竣顯寓所睡房被搜出315克冰毒和44粒咪達唑侖藥丸。上訴人女兒曾錄取證人口供,表示父親獨自居於睡房,只有父親持有睡房唯一鎖匙,他亦經常將睡房上鎖。不過女兒後來以辯方證人身分出庭作供,改稱簽署口供紙前無詳細閱讀,又指警員表明簽紙後不必前往警署。女兒否認曾向警方提供資訊,以為簽紙僅證明警方曾經搜屋。

無指示陪審不必考慮口供紙官:原審重大不當

上訴方現時投訴,時任原訟庭法官、處理案件重審的法官彭寶琴,並無妥善指引陪審團如何考慮上訴人女兒的證供。上訴庭在判辭表示,原審法官無指示陪審團他們不必考慮口供紙的內容;原審法官應警告陪審團,即使上訴人女兒否認口供紙的供述,都不能視為對上訴人不利的證據。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並無如此警告陪審團,造成重大不當(material irregularity),遂裁定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期。上訴庭提及,律政司無申請案件重審,本案是上訴人第二次上訴得直,他早前已服刑7年11個月。

【案件編號:CACC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