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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消防隊長購譽.港灣按揭八成放租 官明言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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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消防處高級消防隊長涉訛稱購買新蒲崗「譽.港灣」一單位自住,獲批約780萬元按揭貸款,同日以月租約2萬元將單位放盤,意圖詐騙銀行及按證保險公司。他早前否認兩項欺詐罪受審,昨被裁定兩罪成立。暫委法官陳炳宙稱,被告無可能忘記獲銀行貸款的單位只能自住,將單位放租是蓄意隱瞞及欺騙銀行,又稱東窗事發後通知銀行為時已晚。案件押後至下周二(10日)求情及判刑,被告續准保釋,陳官表示,判監是唯一合適判刑選項。

兩欺詐罪成 保釋下周二求情

被告許智豐(39歲)為高級消防隊長,早前停職,被指於2020年4月至7月犯案。陳官指出,被告同年7月6日獲樓價約八成按揭貸款,成交後沒住在該單位,兩日後租出單位至2022年5月尾,是不爭事實。

辯方:控罪期間沒意圖放租 官不同意

辯方稱,被告在控罪期間沒意圖出租單位,控方須證明被告簽文件時明知作出虛假聲明。陳官不同意,指被告知悉要申報更改居住用途,他曾表示自己忘記;如果被告無意放租,他不會簽署放租紙。辯方又稱,被告向物業代理了解放租情况與一般業主心態無異,陳官批評是自欺欺人。

陳官續稱,被告購買965萬元的單位是他人生其中一件最重要的事,亦是他首次置業,他無可能忘記因為從銀行借到貸款才能買樓,更無可能忘記成功借錢的條件,是數月來三番四次被提醒、他亦承諾自住的單位。陳官認為,被告蓄意隱瞞及欺騙工銀亞洲。

被告在警誡下解釋申請按揭時一直打算自住,只不過成交後覺得單位「唔係好夠住」,得知其租值才改變主意。陳官反駁,被告作為指揮員佐級的消防員,不知租值之說是匪夷所思,如果單位不夠大,被告根本不會購買,亦不信被告願意向銀行借款700多萬元,卻在成交後幾小時突然無故覺得單位不夠大,改為有意出租單位。

【案件編號:DCCC 67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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