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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香港首例權利待釐清 料未能改寫出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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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嬰兒K前年於香港出生後,由懷胎的B和提供卵子的R照顧下成長。根據判辭,B及R均是香港居民,中國籍的R曾在出世紙登記為K的「父母」不果,去年向法庭申請宣告R是K的「父母」,3人同年因疫情曾遷居南非。對於法庭在本案宣告R是「普通法下的父母」,律師曹喬菱和曹喬茵稱情况首見,具體權利有待釐清,又透露雖然事主或不明白結果是勝訴或敗訴而困惑,但對於獲身分認可仍感開心。

事主困惑勝敗 開心獲認可

律政司回覆本報查詢稱,法庭駁回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提出的申請,裁定答辯人不能成為案中兒童的母親或合法父母,律政司長作為案件介入人不會上訴。

曹喬菱表示,女同性戀者B及R選擇以RIVF(互惠體外受精)付出,與嬰兒均有聯繫,申請「父母」地位背後意義重要,令父母子女確認彼此真正關係,與申請監護權有別,非法庭所賦予及能拿走。

律師:「父母」確認真關係 有異監護權

曹喬茵謂,《父母與子女條例》限制不能宣布R是「父母」,但在其他普通法的地方則可行,而法庭有需要時就會「望上雲朵」、參考普通法案例。惟法庭裁定R身分是「普通法下的父母」是香港首案,曹喬茵認為,當律師未能解釋身分之際,相信出生及死亡登記處未能更改出世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