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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報告指服精神科藥不宜入教導所 認暴動少女囚31.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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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10月6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有市民發起遊行抗議,當中一案9人被控暴動罪,包括案發時16歲女生。她開審前認罪,並獲索取教導所報告,惟兩度不獲建議判入教導所。法官昨於區域法院判刑指出,兩份報告均歸納被告因服用精神科藥物,身心狀况不足應付教導所的訓練,法庭接納進入教導所並非對被告個人及社會有利的處罰,因此判她入獄31個月兩星期。

案情指遊行當日逾500名示威者佔據灣仔一帶道路,被告曾令兒(現年20歲)在暴動現場被捕。暫委法官梁嘉琪引述求情,提及被告自幼患抑鬱、焦慮及社交障礙,醫療報告顯示被告自8歲確診情緒紊亂,初中時受同學欺凌,曾產生自殺念頭。

梁官續稱,被告定罪後獲索取教導所報告,惟懲教署以她服用精神科藥物有副作用為由,認為不適宜入教導所,辯方仍冀法庭考慮教導所處罰,並指出報告建議對法庭無約束力。

其後法庭為被告再索取報告,懲教署於報告進一步指被告服用重劑量精神科藥物,帶來煩躁、有睡意及心悸等副作用,以致未能應付教導所內密集的步操訓練,以及其他教育和職業培訓。

心悸等副作用難應付訓練

梁官表示,根據《教導所條例》,法庭須考慮懲教署就該罪犯的身體及精神狀况是否適合該刑罰而擬備的報告。由於兩份報告均指被告的身心狀况不足應付教導所的訓練,法庭接納該刑罰並非對被告個人及社會有利,因此監禁是唯一選項,並考慮其背景及認罪等因素下減刑,判囚31個月兩周。

同案7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上月已判刑。其中4名成年被告被判入獄4年兩個月至4年3個月;至於案發時未成年3人包括一名13歲男生,判被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283/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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