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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助刺警男友潛逃判監12個月 女子就定罪申請上訴被上訴庭駁回 維持原判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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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七一防暴警在銅鑼灣制服一名男學生時,24歲工程師以刀插傷警員,凌晨在機場被捕,其女友涉協助他離港潛逃,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12個月。她不服定罪上訴,爭議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她必然知道男友因犯事需要潛逃離港。上訴庭聽罷雙方陳辭,今(14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申請人張芷程(案發時25歲),曾任渠務署的見習工程師。她現已刑滿出獄,沒有到庭應訊。其男友黃鈞華則承認傷人及暴動罪,判囚5年。

上訴方陳辭指,上訴人同意大部分控方證據,亦同意環境證供可推論她知悉男友黃鈞華需要緊急離港,但質疑不足以證明她知道黃為何需要離港。雖然刺警一事當時獲傳媒廣泛報道,但報道從未披露黃的身份,遮蓋了他的臉容,而黃在事發後亦在多區游走,沒有遮掩臉容,甚至跟上訴人和另一友人在座無虛席的餐廳內用膳,反映上訴人未必知道男友真正需要離港的理由。

上訴方亦爭議若上訴人知悉男友要逃離香港,為何購買一張經香港到台北的回程機票。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無證據顯示由誰決定購買此機票,認為這並非重要的證據,亦無證據顯示黃鈞華若經香港轉機是否會即時被捕,故原審法官沒有處理爭議;又強調案中有大量環境證據,其疊加效果足以作推論,甚至比直接證據更為有力。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聽罷雙方陳辭,認為上訴方沒有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據,拒批上訴許可申請,將稍後頒判辭補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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