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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稱應未成年少女著警服企圖性交 今囚16個月 官批守法意識薄弱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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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已停職的男警員涉在酒店房間和15歲少女發生性行為,其間穿上警隊制服,性交時無法勃起。他今日(14日)於區域法院承認「企圖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另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則留在法庭存檔,判囚16個月。辯方求情指,少女事主對警員「情有獨鍾」,被告按其要求穿制服性交。法官批評被告利用警員身分犯案,守法意識薄弱,但法庭相信被告只是警隊「極小撮害群之馬」,警隊仍是專業隊伍。

辯方求情指,被告賴子樑(現28歲)沒有拍拖經驗,感情上猶如「初哥」,他真心願意和事主X交往,只是X案發時不足16歲,「成件事真係早咗啲」。辯方又指,X本身認識不同警員,喜歡穿警隊制服的男子,在性和感情上「有相當經驗」。

暫委法官鍾偉強聽畢批評,被告犯案時並非當值,他帶制服到酒店和X性交,「咁唔係利用職權,唔係用警隊equipment(裝備)協助犯案咩?」辯方強調是X要求被告穿制服性交,鍾官聞言表示「更加唔得」,莫不是X要求被告帶槍,被告亦要照做,「制服係畀個人執行職務,佢去酒店著制服討好個女仔,進行犯法行為,點會唔係用警察身份?」

鍾官判刑指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帶警隊制服到酒店發生性行為,明顯旨在取悅X,屬加刑因素。鍾官提及,近來社會出現令人憂慮的現象,年輕人守法意識非常薄弱,「直至東窗事發要承擔後果,先知道為時已晚,但大錯已經鑄成,就後悔莫及」,而本案被告擁有約3年執法者經驗,仍然有此現象,令人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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