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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管有武器發還重新考慮裁決後罪成 26歲男判囚3個月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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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22歲的青年於2019年9月2日清晨在葵涌一間餐廳外遭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後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在高院提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裁判官重新考慮。裁判官林子勤今(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改為裁定被告罪成,考慮到被告現時年紀不適用判處為青少年罪犯更生的刑罰,遂判監3個月。

辯方今在庭上交代,被告李煒健(現26歲)就高院判決沒有提出上訴,裁判官林子勤重新考慮後裁決。林官原審時接納被告害怕在連儂牆遭白衣人及刀手襲擊,涉案物品為作自衛和抵擋,沒意圖傷人,裁定他罪名不成立。處理上訴的高院法官張慧玲則指,士巴拿、行山仗難以抵擋刀襲、未能自衛,原審沒充分考慮被告㩦有頭盔等示威常用物品。

林官今裁決指,被告原審時選擇不作供,他曾稱守護連儂牆,故預料受襲,但涉案物品不足以保護自己,加上他管有其他相關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他打算在衝突期間,使用士巴拿及行山杖攻擊他人,因此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稱,被告大學畢業後從事保險,需要供養家人,本案情況特殊,冀法庭可扣減刑期。林官判刑指,本案物品較案例的破壞性低,以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酌情減刑後判囚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