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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應設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 政府未履「積極義務」裁違憲 暫緩兩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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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早年與同性伴侶在美國結婚的社民連成員岑子杰,透過司法覆核爭取法院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昨獲終審法院裁定部分勝訴。終院法官以3比2大比數裁決指出,政府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關係,有違《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權利。終院命令由昨日頒布裁決起計,暫緩兩年生效,並下令訟訴雙方於21日內提交相關濟助(relief)的書面陳辭。有大律師表示,判辭確立同性伴侶的地位,或影響同性伴侶領養子女等權利(見另稿)。政府表示,由於法庭指示雙方可提交關於濟助的書面陳辭,法律程序未完,現不宜評論。

岑子杰部分得直 雙方3周內交陳辭

經歷高院和上訴庭敗訴,目前因「35+初選案」還押的岑子杰昨獲終院裁定部分上訴得直。該案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除了本港沒有提供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獲裁定上訴得直,法官一致駁回岑關於同性婚姻的另外兩項上訴議題(見另稿)。

判辭舉例探病 指設框架可解決

岑子杰一方主張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屬違憲。法官李義和霍兆剛在判辭共同表示,欠缺法律認可對同性伴侶帶歧視意味,亦可能造成實際困難,若為同性伴侶設立法律框架,有助法庭解決爭議。判辭舉例,若伴侶一人患病住院,另一人或無探病權利,甚至無法參與病人的醫療決定;假設同性伴侶決定分手,兩人多年間共享的財產亦不知如何處置。

不承認關係或干預私生活細節

法官李義和霍兆剛認為,現時法律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或對他們的私生活和尊嚴構成任意干涉,有違人權法案的私生活權利(right to private life)。涉及同志權益的「QT案」和「梁鎮罡案」中,與訟人已和另一半建立穩定的親密關係,卻被迫承受官司帶來的壓力和法律費用等,不得不將私生活細節公之於世。兩名法官認為私生活和個人尊嚴息息相關,現時同性伴侶關係不被法律認可,會干預岑子杰的私生活權利。

李官和霍官在判辭表示,政府應為同性伴侶制定法律框架,為他們提供具合法性的身分,以免他們自覺低人一等,而政府享有廣泛的立法酌情權,可以考慮民事結合的年齡和同居規定等。總括而言,兩名法官裁定政府未履行相關責任乃違憲,而來自澳洲的法官祈顯義同意上述觀點。

5官兩立場相反 張舉能:沒積極義務

有別於上述3名法官認為政府違憲,法官張舉能和林文瀚持相反立場。張官在判辭表示,岑一方爭取法院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等同「走後門」爭取同性婚姻。張官表示,《歐洲人權公約》談及尊重私生活的條文,意指國家有積極義務保障人民權利;香港人權法案的私生活權利卻着重「防止干預」,政府和立法機關沒有積極義務立法,兩者不盡相同。

張官表示,若法庭接納岑子杰一方的論點,意味關係穩定的未婚異性伴侶都有權在民事伴侶(civil partnership)的制度下獲得法律認可。他質疑同性伴侶在探病和分配財產等遇困難,異性伴侶結束感情關係時都會遇上。張官遂裁定本港欠缺同性伴侶的法律框架,並無干預他們的私生活,亦不屬違憲。

另一法官林文瀚同意張官所指,歐洲人權公約的條文範圍比香港人權法案更廣泛;惟林官同意,像「QT案」的與訟人希望為伴侶申請受養人簽證,只能選擇對簿公堂和承受官司壓力,顯示政府的決策干預其私人生活,政府應決定合適的方案。

【案件編號:FACV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