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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中大二號橋衝突暴動罪成 4人上訴遭駁回繼續服刑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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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中文大學有學生響應「三罷」行動,從中大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雜物,並與警方爆發衝突,5名當時的中大學生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等4罪罪成,被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上訴庭今(5日)開庭審理其中4人的上訴。上訴庭3名法官聽罷雙方陳辭,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將於6個月內頒判辭補充理由,4人須繼續服刑。

4名上訴人依次為劉晉旭(定罪時23歲,下同)、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歲)。高、許兩人原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兩人今於庭上確認只會就刑期上訴,撤回定罪上訴,餘下陳就定罪上訴,劉、高、許3人不服刑期上訴。同案被告符凱晴則沒提上訴。

代表陳歷釋的大律師潘兆斌首先陳辭指,陳身處現場鼓勵他人參與暴動,並非唯一無可抗辯的推論。他爭議記者與示威者同樣戴頭盔、防毒面罩,裝束有相似之處,故原審法官不能排除陳身處現場拍攝。法官潘敏琦則質疑陳沒有作供,沒有基礎要求法庭作其他推論,反問「我點解要同你想像有呢啲可能呢?」法官彭偉昌亦指出明顯能分辨記者與示威者,而針對陳的證據有「壓倒性」,直言「法庭對呢啲咁嘅陳辭開始失去耐性」。

法庭續處理刑期上訴,上訴方爭議本案的量刑起點不應比兩宗暴動上訴案更重,例如楊家倫案的被告有親手縱火,而本案則無證據指被告作出任何行為。法官彭偉昌認為鼓勵他人與直接參與暴動者的罪責完全相同,他會判處相同的刑期;法官彭寶琴則指出,本案涉及大規模擲汽油彈的情況,案件背景亦不同,兩案難以「同日而語」,又質疑再比較不同案件的判刑是「沒完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