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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為還押者冒簽令狀 退休婦囚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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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六旬退休婦探訪兩名涉一宗爆炸品案的還押者,協助兩人處理傳訊令狀向警方索償,其間談及已有人幫忙簽署。懲教署從探監錄音系統發現可疑對話,向警方舉報事件,揭發她涉為還押者冒簽傳訊令狀。婦人早前承認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5個月,裁判官斥被告犯下首兩項控罪後,仍到懲教署院所找其他還押者協助她,行為目無法紀及明目張膽。

保釋後找其他還押者傳話 官:目無法紀

辯方求情稱,被告林明儀(64歲)重犯機率低,因她有意服刑後移居台灣;又指林過往有獨力撫養兩名兒子的背景,故她明白有需要者的難處才會探訪還押者。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表示,本案性質嚴重,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被告涉串謀偽造文書且處於警方保釋情况下,到懲教署院所找其他還押者協助她,繼而干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官斥被告目無法紀、明目張膽,最終判她就3罪刑期須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5個月。

此案由警方國安處負責。案情指在荔枝角收押所還押的被告張家俊(33歲)和何卓為(39歲),早前準備對警方提出民事訴訟。入稟期限於今年3月屆滿,被告林明儀和外賣員顏學健(33歲)多次到收押所探訪,與兩人討論訴訟程序和協助處理文件。

根據探監對話錄音,林明儀探監時向張表示已有人幫他簽署傳訊令狀,以及向何表示她已在傳訊令狀假冒何的簽名,事後分別幫兩人文件呈交法院。警方6月拘捕各人,剛獲保釋的林明儀往探望另一還押男子,要求該人協助傳話,要張、何兩人「企硬」簽名屬實,男子稱只會傳達「冇嘢講」。警方在林的寓所搜出相關傳訊令狀,而傳訊令狀須由申請人親自簽署。

【案件編號:WKCC 23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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