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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殺姨舅囚終身 女保鑣申終院上訴證明書被拒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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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保鑣詹心桀於2018年在鰂魚涌公園向其4名姨舅開槍,導致兩死兩傷,被裁定兩項謀殺罪及兩項有意圖而射擊罪成,判終身監禁。詹心桀被上訴庭駁回上訴許可之後,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上訴庭今(30日)頒判辭指,上訴議題欠缺合理可爭辯之處,拒頒終院證明書。

申請人詹心桀(48歲)要求終院釐清兩項爭議,包括《殺人罪行條例》有否削弱被告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無罪假定」權利;以及當控方依賴被告的謊言證明被告有罪,法官應否向陪審團提及這一點,即作出「謊言指引」(lies direction)。

上訴庭在判辭表示,謀殺罪被告冀以「減責神志失常」為由抗辯,舉證責任在於被告本人,並無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因為被告不必反駁謀殺罪的元素,只須證明因精神異常可以減輕刑責,控方仍須就謀殺行為和意圖舉證,此舉不影響「無罪假定」原則。

申請方提出,被告可能在合理懷疑之下被定罪,但上訴庭反駁指,謀殺的罪行元素不存在合理懷疑,如果被告獲接納減輕責任,就不能判謀殺罪成,要改為誤殺罪成。上訴庭又指,申請方的陳辭充斥假設性意見,且欠缺海外權威案例,並非合理可爭辯的法律問題。

申請方提出另一項議題,是控方指控被告佯裝精神病症狀,原審法官卻沒有妥當指引陪審團。不過上訴庭質疑,大部分案例說明「謊言指引」並不恰當,而且詹心桀沒有在原審作供,她對精神科醫生的陳述前後不一,辯方傳召的精神科醫生亦認為她沒有精神問題,所謂精神失常的基礎成疑。上訴庭又稱,原審法官當時已恰當引導陪審團,遂駁回本案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