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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政策指高市價3倍「買斷」上樓資格 領清拆補償申公屋遭拒 城寨財困前業主提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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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九龍城寨居民許先生早年因清拆,領取政府發放補償金,惟稱30多年後因失業、病痛,積蓄耗盡,一度成為無家者。他自2021年起透過社工申請公屋,惟房委會三度指他曾接受補償金,不符合申請公屋資格,拒絕其申請。許今年7月入稟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相關政策違憲,並要求房委會重新考慮其申請,近期獲批法援,將於11月聆訊。他指房委會早年放寬曾接受資助的前居屋業主申請公屋的限制,破產、領綜援等情况可獲考慮(見表),因此認為現有政策對城寨業主不公道,希望透過法律途徑為自己發聲。

感不公 盼看齊居屋前業主

房委會回覆本報查詢指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會評論。

今年74歲的許先生1974年來港,1980年代與朋友合資購入九龍城寨一個約200呎的單位。他憶述,約30年前九龍城寨清拆時,自己想獲派公屋,但朋友傾向領取現金賠償,最後以尊重朋友意見為由,領取賠償金合共15萬元,兩人均分7.5萬元。他說,當年認為金額不合理,因購入九龍城寨單位花費逾14萬元,指賠償金與購樓成本相若,不認為自己「有得益」,且城寨清拆時「無得揀唔搬」。

許稱7.5萬元金額,在當年買不起面積相若的私樓,亦不認同房屋署早前指當時的賠償金額「遠比公平市值高3倍」。許說當時的妻子仍在內地,未迫切置業,而賠償金已用於往返內地的路費、日常開銷等。他其後與妻子離婚,一直單身一人,先後租住板間房、牀位寓所,在工傷後失業成為無家者,露宿通州街公園,後結識社協社工,近期在社工協助下入住過渡房屋。

稱積蓄耗盡 工傷失業露宿

房委會於2002年放寬允許居屋前業主在離婚、破產、家庭變故等情况下申請公屋,許先生認為不公道之處是,「為何這些實實在在得益的人又可以上樓?」一直協助他申請公屋的社協幹事吳衛東表示,曾幫助約100名獲得過房屋資助的個案申請公屋,因此一開始以為許先生可透過同樣的方式申請上樓,惟3次申請都被房署拒絕,諮詢律師後認為或可依法挑戰政府有關決策。

不支持放寬 何顯明:可體恤安置

2005年九龍城區議會房屋及基礎建設委員會曾討論,要求容許前九龍城寨業主申請公屋,有份出席會議、現為九龍城區議會主席的何顯明回覆本報稱,不支持放寬與九龍城寨前業主有關的公屋政策,因不可享受「雙重福利」,相關人士可經由社署的體恤安置獲得妥善安排。何亦提及,十餘年前有接觸零星同類個案,不過近兩年則少見。

公屋聯會主席文裕明則認為,就有關個案應秉承人道主義及「尊老愛老」精神,「領綜援意味有關個案(當事人)生活困苦,無謀生能力」,政策應考慮現時情况,可參考居屋前業主可申請公屋的條件,強調不是無限放寬,而是逐個案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