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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可囚54月」 暴動13歲童判教導所 同案兩少年亦入教導所 4人囚50至5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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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10月6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有市民遊行抗議,當中一案有9人被控暴動等罪,7人經審訊後罪成,包括一名案發時13歲男童,7人還押至昨天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暫委法官梁嘉琪考慮案發時香港經歷連串暴力事件,「暴力風險不容低估或小覷」,判其中4人入獄4年2個月至4年3個月;至於案發時未成年3人,梁官明言可判監50至54個月,其中13歲被告刑期最長,但考慮年紀及平衡社會利益,終判3人入教導所。

官:暴力風險不容低估

被告依次為海外升學顧問謝芷盈(現年26歲,下同)、學生吳俊傑(20歲)、學生李苑瑩(25歲)、文員黃為瀚(35歲)、平面設計師周貝家(36歲)、13歲中二男生(現16歲)、理大土木及環境工程系學生蘇家揚(20歲)。

在開審前認罪的女學生曾令兒(案發時16歲)因患焦慮症,早前遭懲教署判斷不適合入教導所,押後9月2日再訊,待爭議法庭是否有權照判她入教導所。

13歲童曾拍片獲獎 因案患抑鬱

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時引述求情,提到案發時13歲的男童因本案情緒受壓患上抑鬱症,要接受治療,家人自責未能給予他足夠指引和管教;他對電影感興趣,校內拍攝影片獲頒最佳影片獎,師長求情稱他天資聰穎、受同儕歡迎,惟因本案須離開校園生活。

梁官稱本案暴動歷時42分鐘,500多名示威者參與,令灣仔多條行車道完全受阻,對附近商店及居民造成困擾。示威者挖磚及取路牌等雜物做路障,又燃燒雜物及在行人路和建築物塗鴉,更有人駕駛鑽地車破壞路面,亦向警方投擲磚塊和多枚汽油彈,部分着地後起火焚燒,事後須花費人力物力修復;警方多次警告示威者,發射34發催淚彈、3發橡膠子彈等驅散,但示威者仍未散去,若非警方推進,亦未能驅趕示威者。

梁官考慮暴動規模、沒證據指各被告何時到場等因素,採納50個月為量刑起點,首被告判囚50個月,她另承認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則罰款2000元;李、黃、周3人另被控使用蒙面物品罪,判囚3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3人總刑期51個月;其餘3名未成年者,13歲男生和蘇另涉管有雷射筆和扳手,梁官稱若判監可分別判囚54和53個月,但平衡被告個人及社會利益後,終判3人入教導所。

翻查資料,教導所羈留期由6個月至3年不等,囚友獲釋後仍可能要接受3年監管期,若不遵守監管條件有可能被重召回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283/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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