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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求情稱曾救人 官拒就個人背景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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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時引述各被告求情,其中第五被告案發時為救被警員揮棍施襲的救護員而一同受襲,辯方亦呈遞多封求情信,力證各被告品性善良、勤奮向上。梁官引述上訴庭案例,強調暴動判刑必須阻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被告個人背景相對不重要,最終沒就被告背景減刑。

梁官引述辯方求情,首被告謝芷盈本打算升學,但因本案擱置,現接受社福機構協助,刑滿後打算接受為期一年、支援反修例被捕青年的蛻變計劃;案中證供顯示第五被告周貝家案發時目睹前方女救護員被警員揮棍施襲,於是上前雙手抱住對方,令自己亦受襲及被捕,可見其有良好品格。

指暴動罪須阻嚇 背景相對次要

梁官認為上述背景「難以為有關確立品格的基礎」,亦考慮給予被告個人背景的比重在暴動罪中相對輕,終採納50個月為量刑起點後沒額外減刑,判首被告囚50個月,另3名案發時成年的被告則就禁蒙面罪囚3個月,總刑期51個月。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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