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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急救暴動罪上訴駁回 判辭:服務對象是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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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10.1國慶日有網民發起「六區開花」示威,12人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被捕,11人暴動罪成,其中26歲青年被裁定以義務急救員角色參與暴動囚3年3個月,他早前就定罪上訴被當場駁回。上訴庭昨頒判辭補充理由稱,對暴動者而言,撤離或帶來被捕風險,若要減低風險及在初步療傷後繼續「作戰」,留在暴動現場接受幫助是首選,而上訴人身處暴動核心範圍,不可能不清楚主要服務對象是參與暴動者。

原審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去年4月裁定上訴人劉智峰(26歲)暴動罪成,判囚3年3個月。上訴方早前陳辭稱,上訴人是義務急救員,到場人道救援,背包內大部分是急救用品,沒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質疑原審將上訴人與同案被告混為一談,錯誤排除其人道救援的可能。

法官判辭稱,相對於聖約翰救傷隊不派員到現場,以及輕傷者能前往暴動周邊地方尋求治療的情况下,上訴人選擇參與集會後仍身處暴動現場,身穿橙色印有急救字樣背心,意味他能夠和樂意在暴動中提供即時急救。

判辭續稱,令法庭無法理解是在暴動發生及連旁觀者都已離開後,沒有職責在身的上訴人卻留在現場,並展示他可向參與暴動者提供即時、可減低被捕風險的急救。上訴人或可解釋出於人道,但他沒出庭作供說出其目的。上訴庭認為原審有足夠理由裁定上訴人鼓勵當天的暴動,駁回申請。

【案件編號:CACC50/22】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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