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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嘴表行劫案4被告囚7年半至8年 另一人涉處理贓物囚2年9個月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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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嘴海防道一間珠寶店於2018年7月1日遇劫,損失2310萬元。警方拘捕共11人,起訴他們搶劫、縱火及處理贓物罪。其中5人早前認罪還押,高等法院今日(18日)判刑。法官指出被告於搶劫時使用武器,在得手後燒毀用於逃脫的私家車,增加警方搜證難度,即使部分被盜手表被起回,不表示可減輕罪責,最終判5人入獄2年9個月至8年不等。

5名被告分別是,司機陳景隆(現年32歲,下同)、物流公司職員劉澤城(22歲)、地盤工蔡志樺(44歲)、雜工廖紀明(46歲)、地盤工孫嘉賢(42歲)。陳承認各一項搶劫及縱火罪,孫承認兩項處理贓物罪,其餘3人承認同一項搶劫罪。同案另有6名被告,他們受審後被裁定協助罪犯及處理贓物罪。

法官判刑時指,案發時劉及兩名疑犯各持刀棒及錘子犯案,兩名職員分別被推及被人掌摑,即使他們沒有受嚴重傷勢,但亦飽受驚嚇,認為搶劫案是經策劃,除了派人到附近把風外,作為車手的陳駕車協助同黨脫身後,燒毀工具以增加警方搜證難度。

法官續指,涉案珠寶店被盜去33隻手表及6條表帶,共值2310萬元,另有500多萬元財物損失,即使部分被盜手表被起回,不表示可減輕罪責,惟考慮各人認罪及案件有延誤等減刑因素後,判陳及劉囚7年半,蔡及廖則囚8年。至於涉及處理贓物的孫,法官指孫協助他人將被盜手表從香港偷運至內地,更從中販賣手表謀取私利,考慮他認罪及案件有延誤等因素,判他囚2年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