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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文宗:與台大法學教授張文貞對話:由台灣MeToo到地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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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筆者再來台北,見到十分堅持公義、堅決保障弱勢的張文貞教授(註1),當然立刻問問她對近期風起雲湧的「MeToo」浪潮及有關修法建議的看法:「這一波MeToo把重點放在權勢差異,而不是性慾關係,是一件好事。」

問題是,事情多發生於多年前,當事人(不論聲稱受害人及加害人)記憶是否準確無誤(去年美國Amber Heard與Johnny Depp的官司就是好例子)?

她回應:「須注意,台灣是有性別平等法律及反性騷擾法的,而且在一些較具規模的企業如金融業等,運作良好。這次MeToo重點是令人注意到原來還有一些行業——如文藝圈、娛樂圈——對這方面的法律及反/性騷擾還是不太敏感,還有進步的需要。也就是說,過去有老闆明知有法律,甚至有這個sense,但沒有徹底落實有關法律。今次MeToo事件後,她/他們沒有藉口了。」

我覺得台灣這一波抗議性騷擾的行動,雖然借用了歐美之前的名稱(即MeToo),但似乎又與之前聲勢浩大的荷李活MeToo沒關,完全是本土自發。

張說:「台灣的MeToo與美國MeToo無關,不是一個延續。這次風波是由電視劇《人選之人——造浪者》中涉及在野黨處理性騷擾的情節引起的,可以說是在地化的產物。另一個我感欣喜的地方是,今次台灣的MeToo包括了同性性騷擾,而且沒有偷窺沒有污名。這個應是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影響。」

談同性婚姻

談到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當然不能避免回顧一下香港法院對處理性別弱勢權益的態度。我說:「香港法院在審理涉及人權時總會運用一論點。就是當年制定香港《基本法》時沒有考慮的情况,今天也不用考慮。由於上世紀80年代,未有司法管轄區承認同性婚姻,有法官便覺得香港基本法不能將保障婚姻自由拓展至保障同性婚姻。」

張回應:「我們憲法關於平等及人權的條文都不詳細,所以近年對人權的保障都是在原有基礎(憲法第22條列明「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上,按國際人權標準不停擴張擴展。當然,歷史主義的釋法(筆者按:意即追尋立法原意)也是辦法之一;但如果法律是多年前制定,仍然堅持立法時的原意便太不合時宜了。中華民國的憲法於1947年制定,今日再以1947的立法原意來詮釋該法,就不適當了。」

回憶台灣憲法法庭明確指出,拒絕承認同性婚姻是違憲,其實人權保障是否都由社會精英推動呢?之後又如何說服大眾接受推動的結果?「在台灣,爭取同婚不是一下子的事情。我們法院其實30年前已有承認同性婚姻的釋憲聲請(註2)。所以大眾一直有討論同性婚姻合法化,這些討論累積並建構了一個法院承認同性婚姻的氛圍。所以2018年公投的結果不是民粹一刀切反對同婚(那次公投結果是大部分人反對為同性婚姻修訂現有婚姻法,但贊成另設新法承認同性婚姻)。那可以看成是一個公眾消化(婚姻不限性別)的過程。」

談防疫與地區安全

張文貞曾在YouTube的一段錄像裏表示新冠疫情中,防疫措施雖然可以是國際人權的例外,但有些較核心的權利(如生命權、法律及宗教思想的權利)均不可犧牲。

張再深入闡釋:「現在開始有人質疑當時台灣的防疫措施(如強制戴口罩、強制打防疫針及隔離時間)是否違反人權。當然台灣沒有發生反疫苖反戴口罩的行動。我們擔心的是政府利用fear來剝奪人權。(「是否因此台灣一直未完全實施『國安法』(註3)?」)台灣現有很多關於『國安』的法律都是在解除戒嚴前制定的。當下任何一個政黨提出修改,都極有可能被指為是藉fear限制憲法的人權保障。而且,解嚴後,新聞自由成為金科玉律,神聖不可侵犯。任何企圖壓抑言論自由的嘗試都會引起強烈反彈。所以,在台灣,關於『國安』法律,修改或制定都可能是吃力不討好的事情。」我問:「大學有關於『國安』的課程嗎?」「沒有,但我覺得這方面的研究是必需的。」

後話

張文貞有分享在2019年操作模擬亞洲人權法院(Asian Human Rights Court Simulation)。那是一個雲集不同司法管轄區(不止台灣,還有日本、韓國、新加坡及香港)退休法官、律師及學者的組織。此法院曾以國際人權標準,處理關於酷刑及公平審訊的案件。

當然,這只是模擬法院,「判決」沒有約束力,亦沒法執行。但無可否認,此組織的決定是一個有力的「說法」。「如果同性婚姻在香港不被承認,歡迎拿到此模擬法院,讓專家再次審視。」每次當談到保障弱勢人權,張文貞總是堅定不移。

註1:張文貞,台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Public Law的Council Member。她主要的研究及教學領域是憲法、國際人權法、行政法、環境法、法律與社會分析,於2015年獲得科技部傑出研究獎,2012年獲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

註2:台灣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在1986年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公證同性婚姻失敗後,不斷以請願、訴願、訴訟及抗告方式,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

註3:台灣2022年通過「國安法」(2020年提交草案,全文共20條),但主要條文至今仍未實施,例如第二、三條,列明任何人不得為中國大陸、香港、澳門敵對勢力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組織;泄漏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影像、消息等;及竊取、侵佔、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之核心關鍵技術。

作者是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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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文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