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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方澤:尊重他人 推動「性同意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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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最近有電視節目播出大學生實習被僱主性騷擾的個案,早前性暴力受害人支援機構風雨蘭,亦公布支援「未經同意下被發布私密影像」受害人的情况。幾個月前,台灣爆發「#MeToo」風潮,不少香港和台灣朋友,分享曾面對名人、上司或長輩,基於其身分地位而難以躲避的性騷擾經驗。性別意識不足、網上討論區充斥偏見,香港如何在教育和法律改革入手,成為一大課題。

「尊重他人」的教育

網上討論區和Telegram有不少分享裸露、私密照片的群組,禁之不絕。縱橫網絡10多年,常見不少網絡用語,比如「口裏說不,身體卻很誠實」、以「勞資糾紛」暗示性侵受害人賣淫,或2016年曾經流行的「雞,全部都係雞」,都是性別意識不足的反映。

區區去年曾在此版談及香港的性別教育。在課時不足或因敏感避而不談的情况下,我們很少進一步探討如何面對性騷擾、拒絕(包括來自伴侶的)性要求等。日常只有叫人「記得嗌唔好」,結果是受害人常被指摘「做咩唔拒絕」、「點解唔報警」,忽視面對問題時的恐懼、措手不及、舉證的法律漏洞和受害人可能面對的二次傷害等。

最近有在英國的同工分享,當地教育強調尊重私隱和身體界線,自小教導學生不論性別,不要有未經同意的身體接觸,學生早耳熟能詳。香港的性教育,雖然有講要「保護自己」,但在「尊重他人」方面卻很少着墨,特別在同性的接觸方面,談論更少。

談及尊重他人,加拿大和瑞典就「涉及性的行為」有「積極同意權」:只有明確表示同意才是同意,不存在「默許」、「不反對」、「半推半就」的空間。

2021年,台灣最高法院大法官闡釋「性自主決定權」(性同意權),指出「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

今年6月,日本亦通過將強姦罪改為「不同意性交罪」,使涵蓋範圍更廣、對性侵受害人有更大保障。當中一項違法情况特別提到「利用社會或經濟地位使被害人不得不從」,正正回應了本文章開頭的一些情况。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9年末,發布《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建議於法例訂立「同意」的法定定義,指「(a)自由地和自願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並且(b)有行為能力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節錄第三項建議);而且「(a)對個別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本身並不暗示對任何其他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b)對涉及性的行為所給予的同意,可在該涉及性的行為開始之前的任何時間或(如屬持續的涉及性的行為)在該涉及性的行為進行期間的任何時間予以撤回」(節錄第六項建議)。法改會的建議屬一大進步,可惜仍未被政府納入議程。

得到明確同意 方是保障雙方的方法

有網友認為性同意權的訂立,可能使你來我往的試探和曖昧感消失,影響性和浪漫關係;或會因需要「同意」才「合法」而有更多「冤案」,嘲諷「以後做愛要簽同意書作證」。但其實未能掌握人際關係的距離,本來就不應毛手毛腳;而且當有進一步性行為時,明確的同意,才是保障雙方的方法,數據上亦更少「冤案」。

不論是私密照片抑或性行為,問題都是會否尊重他人。收到未經同意散播的私密照片,應該不看亦不轉載;關於涉及性的行為,須得到明確同意。聽來簡單,實踐卻難。華人社會對性總是「收收埋埋」。不應羞於談性,在教育和法律方面,推進關於尊重他人的認識和法律,才是保護每一個人的方法。

作者是教育及時政評論人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田方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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