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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集會上訴 7人獲撤組織集結罪 官稱站遊行前列未足指證 另參與罪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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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維園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李卓人和李柱銘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分別判緩刑或即時入獄8至18個月。其中7人早前就定罪和刑期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辭,稱單憑7人站在遊行前列,不足以指證他們組織集會,故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至於各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有壓倒證據,維持原判。上訴庭將原審判囚4人的刑期下調為5至12個月,餘下3人的緩刑期則已屆滿,毋須處理刑期。

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均經審訊後定罪,其中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緩刑。7人皆不服定罪上訴,刑滿4人另就刑期上訴。

除黎智英、梁國雄和何秀蘭,另4名上訴人昨日均有到庭應訊,其間高院地下及低層4樓出入口各有約10名身穿「速龍小隊」戰術背心的警員戒備。李柱銘昨離開時被問到獲撤控罪感受及會否再上訴時未有回應,吳靄儀則稱需時研究判辭再決定。律政司回覆稱,會研究判辭和其他相關資料,再決定是否需跟進。

不同意原審「若非他們在前便不成集會」說法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在判辭指出,涉案集會由民陣籌辦,無證據顯示7名上訴人是民陣職員或成員,或曾參與籌備集會和遊行路線,他們只是站在遊行前列,手持標語和叫口號,依循一條數天前民陣計劃好的遊行路線走到中環,這不代表他們必然組織集會,亦不同意原審法官胡雅文所指「若非上訴人走在前列,集會便不會形成」之說。

上訴庭稱,當天集會顯然有事前計劃而非即興,單憑站在前排便推論上訴人組織集會,並不能取代實質指證他們組織集會的證據,裁定各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至於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方爭議《公安條例》第17條有關警方禁止公眾集會的權力不合憲。上訴庭指出,終院早在梁國雄案裁定舉行集會的通知機制合憲,警方規管集會時已進行「相稱性測試」判斷對集會自由的限制是否合乎比例,上訴庭不認為有需要深入探討警方禁止集會能否通過「相稱性測試」;上訴人知悉集會受禁,沒經司法覆核挑戰警方決定,他們「不可自行評估」禁止集會是否違憲。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判斷流水式集會是「繞過集會禁令的詭計」,亦認為案中有壓倒證據指證上訴人參與該未經批准集會。

認同原審指流水式「詭計」繞禁令

判刑方面,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判刑準則無錯,已評估了控罪嚴重程度、被告角色及罪責,再考慮個別求情因素。至於上訴方呈遞的歐洲案例,上訴庭認為背景與香港不同,例如沒有舉行集會的通知機制,案發時亦非處於「動盪的2019年」,應用歐洲案例時須「謹慎和現實地」考慮這些背景。

【案件編號:CACC84/21】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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