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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光大銀行原副行長張華宇判監12年半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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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菏澤市中級法院今天(11日)對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張華宇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被告張華宇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130萬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華宇2001年2月至2021年9月擔任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黨組書記、主任、光大銀行黨委委員、副書記、副行長等職務時,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協調貸款、業務拓展、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773.6271萬元。

張華宇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協調貸款、公司信用評級調整、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691.9536萬元。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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