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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國安案失認罪減刑 呂世瑜終極上訴 律政司以謀殺案為例指可設刑期下限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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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呂世瑜去年4月承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區院法官界定案件「情節嚴重」,設5年最低刑期,令呂失去認罪的三分一減刑,由3年8個月改判囚5年。呂的刑期上訴敗訴後,再提終極上訴,是首宗針對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上訴案。終審法院今(9日)開庭審理。上訴方主張刑期分級制非「一刀切」,否則會造成不公;律政司一方則以謀殺依例囚終身為例,力陳法例可施加刑期下限。終院將擇日裁決。

上訴人為理大生呂世瑜(現年26歲)今穿藍色毛衣及白襯衫,由囚車押解到庭應訊。其代表律師透露呂原定明年1月獲釋,若勝訴應可當庭釋放。

上訴圍繞國安法第21條有關「情節嚴重」者須處5至10年監禁的刑期限制是否強制性。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主張刑期分級僅限制量刑起點,法官仍可考慮被告認罪等求情,減刑可超出刑期下限。他假設兩名被告同屬「情節嚴重」,判囚5年,其中一人認罪、有深切悔意,另一人則毫無悔意,惟受制於刑期下限,兩人同樣須囚5年。彭耀鴻直指「這不可能是對的」,質疑會造成不公,亦令法官無法很難判刑,不可能是人大立法的原意。

彭耀鴻主張刑級分級制應是一個「連續體(continuum)」,而非「一刀切」。非常任法官陳兆愷指,法庭仍可判囚5年零1天。常任法官林文瀚亦三度質疑,若刑期分級非強制性,分級便沒有意義;彭耀鴻則回應,分級制仍可確保刑期的一致性,及令公眾明白干犯嚴重罪行的後果。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以謀殺須囚終身為例,指法例可以施加強制刑罰,以強調某罪行的嚴重之處;他續引述上訴庭的判辭指,本地判刑法例須與國安法並行,並以後者為先,法庭只能考慮與維護國安相關的求情,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上訴庭的說法太極端,似乎指任何其他求情皆不適用,而非視乎每宗案件的性質;周天行同意法庭可酌量採納求情減刑,但不能超出刑期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