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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暴動罪成義務急救員上訴駁回 官:難推論在場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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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10.1國慶日有網民發起「六區開花」示威,12人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被捕,11人暴動罪成,其中26歲青年被裁定以義務急救員角色參與暴動囚3年3個月,他就定罪上訴,昨被上訴庭駁回,將於6個月內頒判辭補充理由。上訴方爭議上訴人到場為人道救援,法官彭偉昌質疑法庭難以推論他在場救人,「不利推論是呼之欲出」。

原審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去年4月裁定上訴人劉智峰(26歲)暴動罪成,判囚3年3個月。代表上訴方的大律師關文渭陳辭稱,上訴人是義務急救員,到場人道救援,背包內大部分是急救用品,沒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質疑原審將上訴人情况與同案被告混為一談,錯誤排除其人道救援的可能。

上訴方:背包多急救品 沒鼓勵破壞

上訴方又強調,上訴人真誠相信有人要幫助。彭官質疑,若有人受傷或被催淚煙熏眼,「好簡單,那就離開現場、報警、入商場」,質疑上訴人身處暴動現場,是否無意協助暴動者、不知悉暴動者會受他鼓勵,他選擇在烽火連天之際逗留17分鐘,提供有風險的服務,「你可以說你只是救人,但很難推論,不利推論是呼之欲出」。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回應稱,不論急救員、記者或社工,上訴人參與暴動與否和其身分無關,法庭是考慮被告行為能否推論其暴動意圖;上訴人為違法者提供急救服務,讓他們重返現場,行為必然是鼓勵他人,擴大暴動規模。

【案件編號:CACC 50/22】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