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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業糾紛披露3人資料 41歲男判社服令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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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41歲前的士公司男董事涉於2021年底,因商業糾紛在不同社交平台上披露3名公司拍檔的個人資料,被控3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早前裁判官裁定該3罪不成立,改控較輕的「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並裁定罪成。暫委裁判官朱仲強今(4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指,在考慮感化報告等因素,加上被告因其個人資料遭發布至社交媒體才干犯本案,故判處被告每項控罪8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被告羅駿南(案發時41歲)被控於2021年12月3日至12月18日期間,未經男子X、男子Y及男子Z同意,披露他們的姓名、綽號、公司名稱、職位名稱、公司電話和手機號碼,而有關披露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裁判官早前在裁決時稱,被告指當時有人在網上刊登帖文抹黑他,他相信是3名公司拍檔(即男子X、Y、Z)所為,因此他其後刊登另一帖文,披露該3人的個人資料,以盡快作出澄清。

辯方指,被告現為的士公司東主,努力上進工作,與家人關係良好,感化報告亦提及被告有悔意及反省,認同可以社會服務令補償過失。

裁判官判刑指,考慮案情、辯方求情及感化報告內容,加上被告因其個人資料遭發布至社交媒體才干犯本案,判處被告3項控罪各80小時、共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